扬子晚报|犬和车相撞,车损犬亡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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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是被不少市民选择的生活方式,养犬在给我们带来陪伴、快乐的同时,“不文明养犬”也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近日,南京六合法院调解了一场犬只与轿车相撞事故,造成车损犬亡。交警部门判断事故有犬主一方担负全责,犬主最终经过调解赔了钱。
失去爱犬还要赔钱不能理解
今年2月的一天,王先生驾驶汽车回家,在经过六合区的一个十字路口时,与突然冲出的一条没系犬绳的犬只发生了碰撞。事故造成小轿车损坏,那只犬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无责任,犬主人周先生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先生的车受损,维修花了4400多元,于是他向犬主承担这笔费用。周先生失去了爱犬,原本心里就很难过,还有人向他索赔就更难以接受,他认为,爱犬养了十几年,现在被车撞死了,车主不赔犬只死亡的损失,反而要他赔偿车辆维修损失?双方商讨无果,王先生将周先生诉至六合法院。
不拴绳造成他人损害要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也沿用了该规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未对其饲养的犬采取拴绳措施,导致犬在马路中间乱窜,原告驾驶机动车避让不及撞到犬只致其死亡以及其驾驶的车辆损坏,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对原告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官释法析理,周先生这才明白了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周先生说:“我养了这么多年的犬就这么死了,我也很伤心,希望原告能考虑到我的损失。”原告说:“我对你的想法表示理解,那我们都互相退一步吧!”经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周先生一次性赔偿给王先生3500元车辆维修费了结此案。
法官说法:
近年来,动物致害案件时有发生,其中就存在宠物主人看管责任缺位、安全意识缺乏等问题。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扬子晚报|犬和车相撞,车损犬亡谁之过?】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任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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