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永春堂“去渍净”代理销售制度存疑 曾纵容“挂靠”企业从事传销( 二 )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 ,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 , 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 , 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 , 下同) , 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 , 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 , 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 , 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 , 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 , 形成上下线关系 , 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 牟取非法利益的 。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 去渍净相关代理制度分为九级 , 且多以发展人员加入为前提 , 虽然分享的是业绩补贴 , 但可能也只是一种变形 。
“战略合作”疑似挂靠
白银金奇2020年5月31日发布的材料显示 , 白银金奇与永春堂并肩携手 , 展开双方战略合作 , 以提升用户体验度 , 又奠定今后油渍净产品深度广泛的合作基础 , 助力永春堂新零售板块的发展 。
中国网财经|?永春堂“去渍净”代理销售制度存疑 曾纵容“挂靠”企业从事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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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战略合作
白银金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永春堂的合作被不少业内人士解读为“挂靠” , 而且这已不是永春堂第一次被爆与企业存在“挂靠”的情况 。
据天眼查资料显示 , 2018年7月18日 , 泗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显示 , 山东永春堂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 , 对其罚款50万元 。
案情显示 , 2016年11月8日 , 山东福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福斛”)与山东永春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 , 以“永春堂福斛国际”直销的名义 , 制作宣传标识和宣传资料 , 对外销售永春堂系列产品 , 利用永春堂集团总部运营中心会议室多次举办会议培训等活动 , 永春堂公司按照福斛公司“会员购物商城”会员管理系统平台中的订单信息向缴纳费用的会员寄送公司产品 , 开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
其中 , 山东永春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由永春堂集团百分百控股 。 这也是永春堂第一次被爆纵容挂靠企业从事传销活动 。 之后的2018年至2019年间 ,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山东福斛还有多起判决书的记录(其中包括二审裁定书) , 均显示此公司员工曾以山东福斛、永春堂福斛国际的名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
而最新一起案件是在2020年2月17日 ,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公布了《朱孟菊、高树娟、高义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据公诉机关指控 , 2015年10月以来 , 朱孟菊、高树娟、高义荣等人以山东福斛、永春堂福斛国际的名义引诱临沭县3000余人参与传销活动 , 涉案金额6000余万元 。
2018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 , 要加强对直销企业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 。 如有合作方、关联方挂靠直销企业 , 打着直销企业旗号或借助直销牌照影响力从事传销 , 而直销企业提供支持、帮助、纵容或默许的 , 对合作方、关联方以从事传销活动进行查处的同时 , 对直销企业以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进行查处 , 情节严重的 , 对直销企业以传销共同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如直销企业负责人为合作方、关联方违法活动站台、宣传或提供帮助、便利 , 又难以追究直销企业责任时 , 对该负责人个人追究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任或共同违法责任 。
( 编辑:李安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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