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门立法处罚“私投快递”,这次立法特殊在哪儿?

文|青的蜂
厦门市近日通过的一则《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引起关注 。
厦门|厦门立法处罚“私投快递”,这次立法特殊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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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 , 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 。 未经同意的 , 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许多人纳闷了 , 征得同意不是早有法律规定吗?厦门版规定特殊在哪里?
从现行法律讲起 。 《快递暂行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 ”
这里用的“应当” , 虽然是一种肯定性语气 , 但太过宽泛 , 没有在法律责任上作出制约 。 这或许导致了规定效力有限 , 许多快递企业干脆视而不见 。 同时 ,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也不现实 , 成本太高 , 对企业也形成不了警示意义 。
这次厦门新规的特殊之处 , 就是直接规定了罚款 。 这相当于在如何“应当”上迈出了一大步 , 通过具体直接、清晰有力的规定 , 使得“应当”有了实质性的内容 。 此后 , 消费者维权不再“打在棉花上” , 而是有了真实作用力 , 将对企业和快递员形成倒逼作用 。
【厦门|厦门立法处罚“私投快递”,这次立法特殊在哪儿?】取快件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 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 , 也是快递业最基础的规则 。 这点常识本不需要反复强调 , 但在快递行业 , 居然成了老大难 。 厦门此举具有破冰意义 , 值得点赞!
同时也要注意到 , 强化了快递员的责任 , 企业有可能把罚款转嫁到快递员身上 。 对此 , 需要引导快递企业转化思路 , 改变绩效评价方式 , 让快递员有动力、有时间“征得收件人同意” 。
厦门出台的地方版条例是一次有益的尝试 , 值得各地借鉴学习!
【作者】 王庆峰
叮咚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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