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少年溪边洗脚溺亡,父母向镇政府等4家单位索赔38万

缙云一个17岁少年汛期去溪边洗脚 , 不慎落水溺亡 。 父母悲痛之余 , 将当地镇政府、溪边绿道建设的发包方和施工方、配套工程施工方一并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 。
这起听起来有点“不寻常”的生命权纠纷后来怎么样了?
|浙江一少年溪边洗脚溺亡,父母向镇政府等4家单位索赔3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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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溪边洗脚溺亡父母向镇政府等4家单位索赔38万17岁少年汛期去溪边洗脚 , 不慎落水溺亡 。 父母悲痛之余 , 将当地镇政府、溪边绿道建设的发包方和施工方、配套工程施工方一并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 。
日前 , 缙云县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
2019年7月16日晚上 , 丽水一名17岁的中专生小沈穿着拖鞋与同学去一条正在修建的绿道散步 。 见绿道周围设有保护围栏 , 两人翻了进去 。
绿道旁是一条小溪 。 小沈临时起意去溪边洗脚 , 因水位上涨 , 不慎落入溪中溺亡 。
小沈父母认为 , 绿道建设有安全隐患才让他们失去了孩子 , 于是将当地镇政府、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 要求四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38万余元 。
作为绿道的施工方 , 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已在施工现场设置了明显标志并采取了安全措施 , 小沈的死亡与其施工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
作为绿道的配套工程施工方 , 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事发时尚未进场施工 , 不存在过错 。 且施工现场外围已设立保护围栏 , 小沈跨越围栏强行进入绿道 , 因而自身具有过错 。 小沈死亡的地点不在公司施工范围内 , 也并非因被告公司的建筑设施致其死亡 , 因而被告公司与小沈的死亡不具因果关系 。
绿道建设的发包方 , 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小沈因溪边洗脚而溺亡与被告公司的发包行为无因果关系 。
当地镇政府答辩称:小沈本人的过失是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 镇政府在本案中并无过错 。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 , 适逢汛期 , 水位上涨 , 小沈已满17周岁具有一定的认知和辨别能力 。 在天色昏暗、水位明显上升的情况下 , 他穿着易打滑的拖鞋坚持到绿道散步 , 并不顾自身安危到溪边洗脚 , 其自身的疏忽大意是导致其落水溺亡和本案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 , 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
监护人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 未尽到对小沈人身保护的义务 , 对其溺亡存在一定过错 。
事故发生时 , 园林建设公司尚未施工 , 并未从事施工作业的组织 , 不负赔偿责任 。 且施工人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注意义务 。 小沈的死亡是其无视危险在溪边洗脚落水所致 , 而非被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危险因素所致 。 故被告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和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小沈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 无需承担责任 。
小沈父母主张被告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镇政府未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 但却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小沈溺亡事件中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
最终 , 法院经审理认定沈某的死亡为自身过错导致 , 并依法驳回了沈某父母的诉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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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数度闹上法庭……
这是怎么回事?
事情发生在2017年9月
史大妈骑电瓶车经过路口时
捡了一个纸箱
史大妈称
自己骑电瓶车经过路口时 , 发现马路中间有个纸箱影响交通 , 就捡拾起来准备交到派出所 。
谁知失主马某为了要回纸箱
在追赶史大妈的途中
遭遇车祸 , 不幸死亡
而史大妈当时并不知道发生了悲剧
她表示是被起诉后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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