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办|“几个亿”的百件藏品究竟去哪了?被扣30年未归还能申请国家赔偿吗?法院:驳回( 二 )


案件侦办|“几个亿”的百件藏品究竟去哪了?被扣30年未归还能申请国家赔偿吗?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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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中院:提出国家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2019年11月26日 , 潘泽黄诉临湘市公安局、岳阳市公安局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一案在岳阳市中院开庭审理 。
潘泽黄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 判令赔偿义务机关湖南省临湘市公安局依法退还违法扣押的玉笔简等134件文物 。
潘泽黄的委托代理人张铁雁、张新宇认为 , 一、赔偿义务机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物品的来源非法 , 应当依法认定涉案物品为潘泽黄合法所有 。 二、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证月134件物品的性质、价格 , 在案证据已能证明部分涉案物品确为文物 。 三、赔偿义务机关扣押涉案物品缺乏依据 , 不进行返还更是严重违法 。 四、赔偿义务机关无权对涉案物品进行处置 , 将其移送临湘市博物馆 。 五、 赔偿义务机关提供的照片并非1990年被扣押的物品 。 六、本案扣押行为直处于持续状况 , 应适用2012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
9月2日 ,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从潘泽黄儿子潘新明和其代理律师处了解到 , 目前该案已经宣判 。
采访人员在案件决定书看到 ,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 ,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在1995年才正式确立实施 , 1994年5月1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 ,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法复( 1995)1号《关于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也明确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 。
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 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 , 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 。 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 , 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 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 , 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 , 并经依法确认的 , 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 , 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
该批复仍为有效司法解释 。 如何认定侵犯财产权是否处于持续状态 , 主要判断标准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是否依当时的规定进行了处置 , 至于当时的处置行为是否合法和手续是否完备 , 应不予审查 。
本案中 , 临湘市公安局对潘泽黄家中疑似物品的扣押行为发生在1990年9月25日 , 但临湘市公安局在1990年10月27日已将扣押物品全部移交给了临湘市博物馆 , 应认定临湘市公安局已对扣押物品进行了处置 , 不能认定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

至于临湘市公安局将扣押物品全部移交给临湘市博物馆的行为是否合法 , 本案不予审查 。 临湘市公安局对潘泽黄家中疑似物品的扣押和移交临湘市博物馆的行为发生在1990年9月25日至1990年10月27日 , 此时国家赔偿法尚未公布实施 ,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 国家赔偿法对本案没有溯及力 , 潘泽黄向本院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 , 没有法律依据 , 临湘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和岳阳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决定并无不当 。
代理律师:将继续申诉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认为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国家赔偿法的解释 , 该解释第二条第二项关于“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 , 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适用范围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以后实施了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上述侵权行为 , 主要解决的是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条件和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的时效问题 , 并非针对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的侵权行为作出的规定 。

法院还称 , 潘泽黄申请国家赔偿 , 针对的是临湘市公安局1990年对其家中疑似文物的扣押行为对其造成的财产损害 , 根据查明的事实 , 临湘市公安局将扣押物品全部移交给临湘市博物馆后 , 对涉案的李新林采取了收容审查措施 , 对潘泽黄没有采取刑事侦查措施 , 该案实际已从刑事程序转为行政程序 。 本案为刑事司法赔偿 , 无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 故本案不能决定是否返还被扣押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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