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斗|清水源:业绩持续下滑背后缠绕内斗与抽屉协议( 二 )


所谓抽屉协议 , 在市场认知中 , 多被解释为未及时披露或者故意未给第三方知晓的协议 。 上市公司的抽屉协议 , 则大多发生于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 , 交易双方为了调和相互之间的利益 , 有时会在明面上的合同之外 , 签订一份补充协议 , 即为抽屉协议 。
“甲方是清水源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乙方合计持有同生环境100%股权……自清水源股票停牌以来 , 国内资本市场波动剧烈 , 创业板指数跌幅较大 。 ”双方在这份签订于2016年4月6日的《价值保障协议》中称 , 为了保障乙方(宋颖标、钟盛)权益 , 甲方(王志清)承诺 , 当乙方本次认购股份解除限售时 , 如清水源股票市场价格低于所保障价格 , 甲方对差额进行补足 。 而双方约定的保障价格 , 则是本次股份认购价格(即23.02元/股)×(1+10%×锁定年限) 。
不过 , 第一财经采访人员多方查询 , 均未发现清水源曾就该协议进行公告 , 也因此 , 外界一直无法知晓该协议的真实存在 。
甚至连王志清本人 , 也对《价值保障协议》上的本人签名提出异议 , 认为并非本人签名 。
上述《价值保障协议》真实性到底如何?第一财经采访人员多次联系王志清 , 但对方均拒绝回复 。
清水源董秘宋长廷则向采访人员证实 , 他曾多次向王志清了解相关情况 , 王志清均表示称 , 自己不记得曾经签订过《价值保障协议》 。 宋长廷说 , 由于王志清从未向他出示过上述协议的原件 , 他自己对该协议的真实性无法判断 。
2020年1月6日 , 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委托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王志清”签名字迹进行司法鉴定 。 随后的鉴定意见称:送检的检材《价值保障协议》第3页落款“甲方”处的“王志清”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
一位接受采访的法律人士指出 ,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 , 且不得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 因此 , 王志清与钟盛、宋颖标两人签订的所谓《价值保障协议》 , 很可能涉嫌违反相关规定 。
宋颖标说 , 目前 , 他和钟盛已经就《价值保障协议》向法院起诉王志清 , 要求履行协议 。
目前 , 双方都在等待一审判决 。 而此时 , 清水源、同生环境两家公司的净利润 , 却已先后迎来了尴尬的下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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