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淮北一国企经理贪污案第三次审理,安徽高院曾两次发回重审( 二 )


重新审理后 , 省高院仍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宣判后 , 张长化、张争和黄光民均不服 , 提出上诉 。
2017年9月27日 , 安徽省高院作出(2016)皖刑终228号刑事裁定 , 以三人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撤销原判 , 发回淮北中院重新审理 。
淮北中院重新审理后 , 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8)皖6刑初10号刑事判决 , 张长化仍被判处无期徒刑;黄光民的刑期则大幅减少 , 由无期徒刑减至有期徒刑15年;张争的刑期则减为有期徒刑10年 。
重审判决书显示 , 法院认定张长化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数额由6004万余元降至5813万余元 。 黄光民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数额则没有变化 。
重审宣判后 , 张长化、张争和黄光民不服上诉 。
安徽省高院认为 , 一审法院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 ,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 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遂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皖刑终153号刑事裁定 , 撤销(2018)皖6刑初10号刑事判决 , 发回淮北中院重新审判 。
淮北中院三审该案今年8月17日 , 淮北中院第三次审理该案 。 中国庭审公开网上公布的信息显示 , 此次开庭共持续两天 , 未当庭宣判 。
澎湃新闻注意到 , 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长齐敦全为淮北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
张长化的辩护人、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铁雁认为 , 根据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案例 , 对于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 , 在事实、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 , 一般不能作出与第一次判决相同的判决 。 该案经过两次判决 , 又经过两次发回重审 , 现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 , 法院应对发回重审内部函中提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依法判处无罪 。
张铁雁认为 , 检察机关指控的张长化贪污犯罪、受贿的犯罪事实存在问题 。 以涉案商铺为例 , 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 , 该商铺2010年价值2561万余元 。 “如果认定张长化贪污商铺 , 应以合同签订之日为鉴定基准日 , 即2008年的七八月份 , 而不能以房价上涨两年后的价格来计算 。 ”张铁雁称 , 该商铺在合同签订时没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 , 系非法建筑物 , 应按照地上物的成本价认定张长化贪污数额 , 而鉴定结论却忽视这一客观事实 , 导致鉴定价格明显高于实际价格 。 此外 , 该商铺已经收缴 , 张长化行为没有给国有资产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 此情节在量刑时没有体现 。
张铁雁认为 , 张长化在接到纪检机关通知后主动到纪检机关说明问题 , 并且对于钱款的行为均予以供认 , 只是对自己行为有一定的辩解 , 但该辩解也是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 , 并没有否认自己所实施的行为 , 应认定自首 ,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也应减轻处罚 。 另外 , 张长化具有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 , 系立功 , 依法应予以认定并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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