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首例!喝酒没开车,仍被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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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与以往此类案件有所不同 , 被告人酒后并未驾驶车辆 , 却被指控犯有危险驾驶罪 。
经审理查明 , 2020年7月1日22时许 , 被告人荣某某与飞某某(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已于8月4判处飞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等人在格尔木市园艺场某饭馆共同饮酒 , 至次日凌晨2时许 , 被告人荣某某明知飞某某饮酒 , 仍将自己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交由飞某某驾驶 , 并乘坐在该车辆副驾驶位置使用手机导航引导飞某某驾驶 , 当车辆行驶至某小区门前路段时驶入施工路面 , 经施工方报警后被查获 。 经检验 , 飞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 , 乙醇含量为303.2mg/100ml ,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
综合被告人荣某某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 ,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 , 判处拘役二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 被告人当庭表示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 , 悔不当初 。
正如大家所知道的 ,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 , 且通常是驾驶者个人实施 , 然而却忽视了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机动车驾驶人与非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情形 。
法官在此提醒: 饮酒过程中 , 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 , 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 , 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 , 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 , 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以及本案中与他人共同饮酒后 , 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的行为 , 均可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 。
以案为鉴 , 强化交通安全意识 ,人人抵制交通违法、人人践行文明交通、全社会共建共享文明交通良好风尚 。
来源:青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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