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额250万元以上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税额250万元以上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额250万元以上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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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 缓刑的适用条件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且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而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 , 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虚开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那么 , 是否说虚开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 就不可以适用缓刑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不仅仅是只考虑虚开税款数额的多少 , 250万元只是作为法定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的标准 , 此外 , 还是需要考虑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 , 包括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 。 如:《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 是从犯 。 ”“对于从犯 ,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 是自首 。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其中 , 犯罪较轻的 , 可以免除处罚 。 ”《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 查证属实的 ,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 , 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了相关的案例 , 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当中 , 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适用缓刑的情况 。
1.1.案例一:赵某、安某、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青刑终60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 , ……上诉人赵某作为B公司会计在明知B公司与C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 , 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 , 让他人为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392171.95元 , 数额巨大 , 应予严惩 。 对其应以B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B公司案发前已补缴全部税款挽回对国家造成的损失 , 对赵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 赵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属自首 , 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 赵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成立 , 应予采纳 。 原判认定安某、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 应予维持 。 但认定赵某与安某、杨某某成立共同犯罪有误 , 应予纠正 。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原判认定安某、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准确 , 量刑适当的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 唯对赵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不予采纳 。 根据安某、杨某某、赵某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对赵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 对其可宣告缓刑 。 ……判决如下:……三、上诉人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四年 。
2.1.案例二:谢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吉刑终90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某、孙某某、赵某某 ,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王某艳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 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上诉人孙某某、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认罪态度较好 , 结合案件具体情节 , 对二被告人均应依法减轻处罚 。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王某艳应当对2017年10月20日后虚开数额负责 , 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 但其作用应当大于孙某某、赵某某、王某艳 , 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认罪态度较好 , 赃款全部返还 , 并主动交纳足额财产刑担保 , 对被告人张某某应依法减轻处罚 。 原审被告人王某艳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认罪态度较好 , 赃款全部返还 , 并主动交纳足额财产刑担保 , 对被告人王某艳应依法减轻处罚 。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准确 , 审判程序合法 。 ……判决如下:……维持判处被告人王某艳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五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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