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坪忍|四川男子段坪忍被判制贩毒品罪存疑 国标食品添加剂致无期徒刑( 二 )
饱受质疑的检验报告
“段坪忍毒品案”据以认定“毒品”事实的是2份检验报告 , 一份是由佛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做出 , 另一份由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做出 , 这2份检验报告 , 却出现“身份编号”混乱、送检材料来源不明、检验过程不符合专业规范、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超范围鉴定等几个方面的问题 。
每一种化学物质都有一个独特的CAS编号 , 如同人的“身份证编号”一样 。 检验报告中声称 , 检出了γ-羟基丁酸(中文) , 其CAS编号应该是591-81-1 , 这是一种被纳入管制的一类精神药物;而检验报告标示其检出物质CAS编号却是502-85-2 , 这是一种名为γ-羟基丁酸钠的普通药品 , 并没有被纳入管制 。
送检材料显得来源不明 , 表现在五个方面 。 包括8个批次的产品送检 , 却没有对应的生产过程资料;能对应证明当日产量的出库/入库清单 , 只能证明2017年8月20日当天生产量是2箱 , 其余6个批次的饮料样本 , 均不能证明其来源与代表性;资料显示 , 2017年6月5日 , 该公司γ-丁内酯添加剂尚没有购进 , 却出现了有该日期的检验样本;其最终形成的检验报告 ,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完全脱节 。
“咔哇潮饮”饮料
本文插图
检验过程不符合相关的专业要求 , 包括检验所参照的标准为实验室标准而不是法定标准 , 没有参考价值;其所使用的检验方法 , 昭示着该机构必然拥有该“毒品”的对照备品 , 但却没能证明该机构具备合法的制备、标定和供应的条件;根据对照品报告制度 , 从受理检验到检测结论出台 , 其间缺乏满足报告所必须的时间 , 明显违反常理 , 让人有理由怀疑检验报告的虚假性 。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 , 且鉴定事项超出其业务范围和技术条件 , 包括鉴定机构没有出具《鉴定机构资格证》 , 其中一家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却是冒用某某有限公司的许可证;李某辉、刘某云作为中级职称的毒物鉴定人 , 没有达到法定要求高级职称 , 明显欠缺从事毒品检测的能力 , 正是这种能力的不足 , 导致他们将明显不同的两种物质混为一谈 。
难以认定其主观故意
丁胜涛教授的《专家意见书》与花镇东说法不一样的部分在于 , γ-丁内脂没有“工业级”和“食品级”的分类 , 其作为化工原料和食用合成香料 , 并不对立;证明其质量的指标 , 取决于纯度 。
资料显示 , 段坪忍所购进的γ-丁内脂纯度高达99.80% , 这样 , 一审判决所认定 , 段坪忍明知购进的γ-丁内脂是化工原料而非食用香精 , 以此证明其主观方面的犯罪故意 , 就站不住脚 。
闫小波还提请法庭关注 , 在该饮料的调试、试产以及量产过程中 , 段坪忍为安全起见分别向佛山、广州、上海、成都4家检验机构送检 , 检验结果均没有问题 , 因此才于2017年6月进入量产 。
2017年8月8日 , 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当地警方联合检查 , 因怀疑涉毒问题 , 查封了所有产品和相关资料 , 十天后检验结果出来 , 没有发现问题 , 于是解除查封 。 而解除查封3天后的8月21日 , 警方再度查封并进行立案侦查 。 这一切能说明 , 产品的涉毒后果 , 是出乎段坪忍预料之外的 。
公诉人指控 , 段坪忍从王飞处得知γ-丁内脂水解后会产生毒品γ-羟基丁酸 , 一审判决依据言词证据 , 认定段坪忍对涉案饮料的严重性有所认知 , 由此认定被告人对制毒具备主观故意 。
专家指出 , 化学上的“水解”并不是如人们望文生义那样 , “加点水溶解”就叫“水解” , 它是一种化学反应过程 , 需要各种条件 , 诸如控制温度、压力、催化剂等各种化学反应条件 , 要证明其主观故意 , 必须证明他掌握操控了这整个的实验过程 , 最起码是操作过程 , 可是整个案卷却丝毫没有这方面的实际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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