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着地铁圆太原安家梦|法院判决:未交付使用的土地,不交土地使用税


跟着地铁圆太原安家梦|法院判决:未交付使用的土地,不交土地使用税
本文插图
企业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 但部分土地尚未实际交付 , 是否应按证书上载明的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次案例告诉我们 , 实际未交付使用的 , 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
案件详情
2004年3月 , A公司从市国土局取得一宗土地 , 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 证载明面积50.32亩 。 因与当地村民存在纠纷 , A公司实际仅占有12亩地 , 后将其出租 , 由承租方缴纳了土地使用税 。

  1. 2015年 , 税局接到群众举报 , 对A公司立案稽查;
  2. 2017年2月 , 税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面积50.32亩计算A公司少缴的土地使用税 , 承租方缴纳的 , 予以抵减;
  3. 2017年2月底 , A公司取得市国土局出具的《证明》 , 证明实际占用土地12亩;
  4. 2018年1月 , 税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A公司对上述处罚决定书不服 , 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
本案最大的争议 , 在于A公司取得了土地作用权证书 , 但实际未交付的土地 , 是否应按证书载明的面积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局坚持认为 , A公司实际占用面积为50.32亩 , 原因有:
  • A公司已取得市级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 , 证书载明面积为50.32亩;
  • 对其中的12亩进行出租 , 表明A公司已对行使了该土地的占用权 。 之后与村民产生的纠纷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没有关联性 。
但法院最终裁定 , 税局应按实际使用的12亩地计征土地使用税 。
因为A公司取得的土地大部分土地不能正常使用 , 使用权属纠纷未能解决 , 且国土资源部门已经测定证明 , A公司的土地之证载面积与实际占用使用土地面积相差巨大 , 按证载面积核算税款 , 不公平公正 。
案件分析
1、土地使用税“实际占用面积”的确定
现有法规规定 ,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 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国税地字[1988]15号实际占用的面积 , 确定顺序为:
  1. 已测量的: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 尚未组织测量的:
  • 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 无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更加注重“实质大于形式” , 允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确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 第一顺序为相关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
本案中 , A公司已取得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 证明实际占用的土地仅为12亩 , 但税局仍以土地使用权证书上载明的面积计征税款 , 即无考量实际情况 , 也违背了国税地字[1988]15号对实际土地使用权的确认顺序 , 最终败诉 。
2、纳税主体
根据[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 ,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
  •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 , 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 , 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 , 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
A公司为12亩地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主体 。 对实际占用的12亩土地 , A公司已拥有土地使用证 , 不存在产权纠纷 , 将其出租 , 纳税人仍为A公司 。
税局在计算A公司少缴的城镇土地时 , 将承租方已缴纳部分在应缴纳税款中予以扣减 , 并以抵减后的金额计算罚款 , 法院最终不予以支持 , 判定计算A公司少缴的土地使用税 , 不扣除承租方已缴纳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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