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存在的兜底条款或者口袋罪是不是再其他国家也存在?

只要是制定法,或者说是法典法必然存在兜底条款。
因为法典本来就是高度抽象概括的,它根本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情况和类型,and 法典的制定、通过和生效需要一个漫长的周期,不可能因时而变,所以必然要留下一个出口以防备未来的诸多变化。
兜底条款并不是什么贬义词,只要不是无限制的扩大范围就是很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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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说说判例法系(即海洋法系)的国家,这些国家没有法典,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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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也并不是完美的,所以出现了衡平法,判例国家也会制定一些抽象的法律条文来规范社会生活,在衡平法里兜底是存在的,这是法律条文将社会生活高度抽象以后必然带来的结果,从逻辑上是无法避免的。
最后,
大陆法(法典法)国家为了更灵活也引入了判例,比如我们国家就有指导性案例,虽然不能像真正的判例具有强制性,但对于实际的审判是有着非常显著影响的。
(尤其是天朝一向重视上下级领导的这种关系,所以最高院对于下级法院的影响是十分直接的)
■网友的回复
以下都是举例哈:
台湾地区刑法
第122条 (违背职务受贿罪及行贿罪)公务员或仲裁人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它不正利益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七千元以下罚金。
《德国刑法》第263条规定:“出于使自己或第三人获取非法财产利益的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通过歪曲、隐瞒真相引起或维持认识错误从而损害他人财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本罪的未遂可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六个月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构成情节特别严重:(一)职业性地或者作为为持续实施伪造证件或诈骗而结成的团伙的成员实施行为的;(二)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或者出于持续实施诈骗导致众多人遭受财产损失之危险的目的实施行为的;(三)造成他人经济上的危机的;(四)滥用自身职权或国家工作人员地位的;或者(五)自己或他人出于伪造保险事故的目的烧毁价值较大的物品或通过纵火使其全部或部分毁坏、或使船只沉没或搁浅,而后再虚构保险事故的。”——对一般情节没有做细致规定,其实也是一种兜底。
日语我实在没找到中文……
台湾地区是有兜底的很明显,日本德国的我读起来的感受是,没有所谓“兜底条款”但是人家对加重情形有明确规定,但是对法条主要条款不会把犯罪构成说的太死,也算是一种广义的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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