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受贿罪|辽宁一男子因流氓罪等“三进宫”,后当城管队长又犯三宗罪( 二 )


2019年11月26日 , 海城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宿斌犯受贿罪、行贿罪 , 向海城市法院提起公诉 。诉讼过程中 , 海城市检察院于2020年3月19日追加起诉决定书 , 追加指控被告人宿斌、王万成犯盗窃罪、非法采矿罪 。海城市法院一并受理后 , 依法组成合议庭 , 于2020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
除受贿、索贿、行贿外 , 还非法采矿
海城市法院审理查明 ,2015年至2018年 , 被告人宿斌在担任海城市马风镇综合执法办主任和海城市城管局牌楼执法大队大队长期间 , 收受行政管理对象及招录人员等贿赂23.7万元 。
此外 , 宿斌还曾向管辖企业索要镁石 , 并以145.5万元价格售出 。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 , 宿斌在担任海城市城管局牌楼执法大队大队长和海城市矿产品计量管理执法队临时负责人期间 , 在履行主管牌楼境内矿产品计量管理职责的过程中 , 对海城市远东矿业有限公司运输矿产品车辆无手续通行的行为给予照顾 , 未予依法处理或处罚 。2018年1月 , 被告人宿斌向远东矿业负责人周某1索要镁石2.23万吨 , 售得61.5万元 。2018年7月 , 被告人宿斌还向另一公司负责人索要镁石6000吨 , 售得84万元 。
2016年11月 , 被告人宿斌向时任海城市城管局局长王保石请托提拔牌楼执法大队副队长曾某1为教导员 。2017年3月6日 , 经王某9提名 , 市城管局党委会议同意曾某1暂行牌楼执法大队教导员职务 。2017年3月 , 宿斌在海城市河滨公园小区门口收受曾某1人民币3万元 , 后将2万元在作为感谢费送给王某9 , 余款1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
2017年9月、10月 , 被告人宿斌趁与其相识的海城市荣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经营者王某4欲转让公司股权、公司停业之机 , 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 , 安排其司机暨被告人王万成进入位于海城市的荣某公司矿区内 , 使用钩机、铲车等工具 , 先后开采镁矿石4300吨 , 王某4对此未加反对 。后上述镁矿石售得32.46万元 , 被告人宿斌获利27.46万元 , 王万成获利5万元 。
关于公诉机关另追加被告人宿斌、王万成共同于2017年9月、10月窃取荣某公司矿区内价值32.46万元的镁矿石4300吨 , 分别构成盗窃罪、非法采矿罪的指控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辩解称4300吨镁矿石均系取得荣某公司负责人同意后开采 , 并无秘密窃取之举 , 应一并以非法采矿罪论处 。法院审理后 , 采纳了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辩护意见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宿斌、王万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 于2017年9月、10月间擅自采矿4300吨 , 矿产品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应一并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
8月24日 , 海城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宿斌犯受贿罪、行贿罪、犯非法采矿罪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50万元 。判决被告人王万成犯非法采矿罪 , 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
法院还判决没收被告人宿斌的受贿罪违法所得人民币173.2万元 , 由扣押机关即海城市监察委员会依法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宿斌的非法采矿罪违法所得人民币27.46万元 , 予以没收 , 上缴国库;没收被告人王万成退缴的非法采矿罪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 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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