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月息4分?1800万借款2400万利息!真假高利贷背后的谜团( 二 )


中际公司方面称 , 滦海公路项目早期由吴瑞岐主导 , 项目公司人事、财务及施工管理均由其负责 。 因项目管理不善、长期停工 , 在当地政府及交通局的要求下 , 该项目2012年7月开始 , 由彭江华方面接手 。 彭对项目公司的接管 , 经由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见证 。 彭接手后 , 很快于2014年6月完成项目 , 公路顺利通车 。
据了解 , 目前中际公司尚未收回滦海公路项目的投资回报 , 享有巨额应收回购款 。 因彭、吴二人关系交恶 , 该收益权如何分配 , 颇难预料 。
赵振宇诉滦海公司、中际公司的借款案 , 即在中际公司两大股东彭、吴关系恶化之时 。 伴随着这宗借款案 , 双方展开多轮互相控告 。 彭江华方面称 , 银行流水显示 , 吴瑞岐控制滦海公路项目期间上亿元项目资金包括数千万元现金取款去向、用途不明 , 加上赵振宇借款案中发现的证据 , 吴瑞岐方面涉嫌套路贷诈骗、虚假诉讼、职务侵占 。 在上述案件重审时 , 被告认为案件涉嫌虚假诉讼 , 建议法院驳回起诉并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
在重审中 , 吴瑞岐被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但他认为自己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无关 。
采访人员致电吴瑞岐 , 他称滦海公司对于他或涉及虚假诉讼的质疑毫无根据 , 但并未作进一步解释 , 随即挂断电话 。
十次开庭:法院彻查银行流水真相渐显
8月4日 , 唐山市中院重审案又一次开庭 。 此案经原审、重审 , 已经开庭达十次之多 。
案件开庭过程中 , 法院依法从银行调取的赵振宇涉案账户的银行流水和交易回单 , 较为清晰地呈现了涉案1800万元资金的来源、去向和归属 。
被告方称 , 2011年6月 , 在吴瑞岐控制管理滦海公路项目部、滦海公司银行账户期间 , 吴瑞岐和财务负责人贾红利用赵振宇的身份证件在建行滦南支行开设了账户尾号为“9828”的账户 , 并在2011年6月至2012年7月期间利用该账户进行了频繁的大额存取款和往来转账 。
其中 , 在2012年3月16日至3月21日之间 , 吴瑞岐担任法人并实际控制的河北程泰公司账户分四次向9828账户转账1800万元 , 几乎都在当天又操控9828账户将该1800万元分四笔转进滦海公司 , 后又在2012年3月16日至3月26日期间通过转账及提现的方式将1800万元资金转出1745万元 , 且均转入吴瑞岐控制的其他关联账户 。
“这能清楚显示出 , 1800万元资金来自河北程泰 , 经赵振宇账户转入滦海公司 , 赵的9828账户只是走了一下账 。 现在以赵的名义向公司起诉 , 其目的显而易见 。 ”彭江华称 。
与之相佐证的还有 , 法院调取的9828账户的银行回单凭证中 , 绝大部分赵振宇的签字为他人代签 , 与赵的字体均不一样;9828账户银行流水的交易对手均与吴瑞岐、河北程泰或滦海公路项目相关 , 而与赵振宇无关 。 庭审时面对法官和被告方律师的发问 , 赵振宇的陈述显示其对9828账户流水的交易对手、大额资金往来及涉案1800万元的资金交付过程不知情 。 而关于1800万元借款发生的原因、用途、经手人、谈判、签署合同及借款整个过程的陈述 , 赵振宇均以记不清楚和侵犯隐私为由未做回答 。
采访人员试图联系赵振宇 , 但他在庭审笔录、高院EMS回单、调卷时留的电话均为空号 , 银行回单上的电话接通后对方称自己并不认识赵 。
案件第三人曾涉嫌虚假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 , 滦海公司已提请法庭注意该案已涉嫌诈骗、虚假诉讼等套路贷犯罪 。 滦海公司称 , 原告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 , 伪造《借款协议书》 , 刻意编排银行流水 , 捏造借款事实 , 虚增债务包括数千万元利息 , 提起虚假诉讼 , 在法庭上进行虚假陈述 , 意图诈骗中际公司、滦海公司的财物 , 并严重妨害司法秩序 , 请求法院根据《刑法》相关条款 , 驳回起诉 , 移交公安机关侦办 。
值得注意的是 , 在滦南县法院一宗原告为“李德忠”、被告为滦海公司和中际公司的200万元借款诉讼中 , 出现一个惊人情节 , 原告李德忠向法院出示《情况说明》称:“我目前在滦南县法院诉被告滦海公司、中际公司的200万元借款 , 实际上是吴瑞岐利用我的身份证和个人银行账户向中际公司进行的转账 , 该笔款的实际出借人不是我而是吴瑞岐” 。 滦南县法院据此驳回了“李德忠”的起诉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