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月息4分?1800万借款2400万利息!真假高利贷背后的谜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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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时报(chinatimes.net.cn)采访人员宋婕陈锋北京报道
经过一审、二审及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一笔发生在自然人与公司之间涉案总额为4200万元的官司在8月初再次开庭 , 这已是这起借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的第10次开庭 。 并非特别疑难的官司 , 引出如此拖沓的缠诉 , 牵扯大量的司法资源背后 , 到底发生了什么?
借款的公司是滦南滦海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滦海公司”) , 出借人名叫赵振宇 。 2012年3月16日至3月21日 , 1800万元从赵振宇的账户分四笔流入滦海公司 。 诉讼发生在5年多后的2017年11月 。
随着多次开庭出现的证据 , 滦海公司认为这起案件有向虚假诉讼方向演变的趋势 。 他们已向法庭提出 , 这起诉讼涉嫌诈骗、虚假诉讼等套路贷犯罪 , 建议法院驳回起诉 , 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 赵振宇则认为这一指控毫无根据 。
三段录音:巨额借款与负债的出借人
滦南县为河北省唐山市下辖县级市 , 濒临渤海 , 紧挨著名的钢铁城市曹妃甸 。 2017年11月 , 自然人赵振宇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 被告为滦海公司及其股东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中际公司”) , 赵要求二被告偿还1800万元借款本金及2400万元利息 , 合计4200万元 。
起诉书称 , 2012年3月 , 因滦海公路建设需要 , 二被告从赵振宇处借款 , 并由滦海公司和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 , 合同约定时间自2012年3月16日至2012年9月15日止 , 借款总额1700万元 , 借款利息为月息4% 。 合同签订后 , 原告分四次向滦海公司账户汇款1800万元 。 借款到期未还 , 因此提起诉讼 。
在唐山市中院的一审过程中 , 两被告认为 , 该借款并不真实存在 , 是时任中际公司总经理、滦海公司负责人的吴瑞岐违规操作 , 借赵振宇名头在银行开设账户 , 进行资金的相互转移 , 不是实际意义上的资金出借 。
多份生效裁判文书显示 , 彼时赵向多名自然人借款 , 金额几万元至十几万元不等 , 直至2015年未还并被多名债权人诉至法院 。 两被告认为 , 上述账户并不掌握在赵振宇手中 , 并对其出借1800万元的能力存疑 。
被告代理律师在庭审中称 , 本案不排除是吴瑞岐与赵振宇串通 , 捏造债权债务关系 , 编造月息高达4分的借款协议 , 目的是侵害公司合法权益 。
原告方则认为 , 吴瑞岐控制的公司将资金借给赵振宇 , 赵出借给被告 , 并不能认定为串通 , 被告也并未就此提交证据证明 。 赵是从自己的账号中向被告出借了1800万元 , 至于吴或其他人员是否有侵占、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情形 , 不会影响到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合同的效力 。
唐山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赵振宇的起诉 。 判决书显示 , 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三份赵振宇与他人通话的录音 。 在录音中 , 赵有“我跟吴瑞岐走的账”、“完了我这再吃点利息”、“不给我公证了我就不去开庭”、“我是原告的名”、“要不给我说好了我也不签字”等内容 。 法院认为 , 录音内容能确定赵并不是涉案款项的实际出借人 , 且在审理过程中 , 法庭多次要求赵本人到庭说明 , 但赵仅一次出庭且拒绝在庭审笔录中签字 , 故一审法院驳回了赵的起诉 。
赵振宇随后提起上诉 , 坚称1800万元是其自有资金 。 河北省高院以一审判决认定基础事实不清为由 , 撤销了该判决 , 发回重审 , 并认为应追加吴瑞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15亿项目:滦海公路建设引发的案中案
发生借款纠纷的滦海公司 , 是滦南县滦海公路BT项目的项目管理公司 。 2010年5月 , 滦海公路BT项目由国家一级资质大型公路施工企业中际公司(即前文提及的被告二)承揽 , 投资15亿多元 。
当时中际公司的主要股东为彭江华(56.21%)和吴瑞岐实际控制的江西程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江西程泰” , 40%) ,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彭江华 , 副董事长是吴瑞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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