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深版个人破产制度 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

宏观大势
要通过制度层面对创业创新者进行扶植 , 而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正是弥补了这一空白 。
8月26日 ,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 。 其中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 , 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 早在2018年最高法院就曾经提出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 各地也有相应的萌芽 , 但深圳特区本次的创举可以说是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
在改革开放以来 , 我国青年人创新创业的热情不断 , 出现了一批创业公司成长为业内“独角兽”的成功案例 。 但是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 , 中国创业者笑称自己是“只能成功不能失败”的一群人 , 创业试错的成本极高 。 一旦创业失败 , 尤其是服务个人(C端客户)的创业项目 , 还将面临被集体诉讼维权的尴尬境地 , 现在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版正式出台 , 将极大鼓舞青年人的创业热情 , 为正在改变世界的人提供助力 。 个人破产制度 , 功在当代 , 利在千秋 。
1.立法宗旨: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 , 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 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 按照本条例破产清算或和解 。
诚然 , 深圳经济特区活跃着大量创业者 , 他们代表新的技术或生产关系 , 在创业初期以一己之力“摸着石头过河” , 往往出现抵押房屋、腾挪信用卡等筹措资金的情况 , 一着不慎就容易导致全家陷入经济困顿的局面 。 但是 , 从本意而言 , 这些创业者是想通过自己的双手和智慧为社会创造财富的“有生力量” , 社会对其不能按照“成王败寇”的标准进行单一评价 , 要通过制度层面对创业创新者进行扶植 , 而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正是弥补了这一空白 。
2.受理审查:中院管辖 , 财产申报
个人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并没有下放到基层法院 。 这意味着对于个人破产案件 , 法院系统保持谨慎的态度 , 对于案件数量和质量也许将有相应管理 。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申请 , 一般以书面调查的方式进行;案情复杂的 , 可以进行听证调查 。
为防止债务人钻法律漏洞 , 本条例设有债务人申报义务环节 , 总结了现金类资产、投资类资产、其他有处置价值的资产 , 例如比特币等需申报的十种财产类型 。
从财产申报的种类来看 , 已经涵盖了目前我国法律认可的全部财产和财产性利益 , 基本与国际上的通行标准相吻合 。 近年来 , 区块链技术发展迅猛 , 在深圳的区块链技术相关创业者众多 , 这类创业者的突出特点是公司主体多为海外公司 , 且拥有合法的海外资产 , 一旦创业者在中国负债需要进行个人破产 , 就得将其海外资产进行如实申报 , 否则可能会导致个别人钻法律空子 。 同时 , 作者提醒诸位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 , 若虚假申报、隐瞒资产 , 将面临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的严惩 , 请勿以身试法 。
3.重整与和解:重整听证 , 债权和解
与企业破产制度类似 , 我国首例个人破产条例也规定了“重整”环节 。 申请重整有两个渠道:一是债务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二是债务人在法院受理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后 , 宣告破产前 , 向法院申请重整 。
重整计划草案需要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基本一致 。 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债务人 , 以通知债权人等进行听证调查 。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条例规定 , 重整计划草案合法、可行的 , 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 , 并予以公告 。 请注意 , 在重整期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 对债权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 , 且该财产为重整所必需的 , 该担保权暂停行使 。 因此 , 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 , 在参与讨论重组计划时应当特别注意自身权利的限制 , 防止错失优质资产 。 另一方面 , 债权人为了完成重组 , 其工作重点也是有担保权的债权人 , 只有他们同意重整计划 , 债务人才能免于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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