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圳通过首部个人破产法规:设3年免责考察,保护企业家精神( 二 )


多位专家也表示 , 设立个人破产制度绝不等于可以无条件逃债 。 即便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 现代国家的破产制度也并非都是直接免责 , 而且法律会规定一些不能免责的债务类型(如税收等公共债务) 。
条例征求意见稿就明确指出 ,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学生教育贷款等债务不得免除(债权人自愿放弃的除外) 。
多位专家表明 , 只有遵守限制消费、汇报财产状况等免责考察期期间的行为规定 , 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 此后相关情况还需要经过管理人的调查、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等 , 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 。
徐阳光认为 , 要转变一旦债务人破产就是逃废债务的传统思想 , 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建立将有利于创业失败者重振旗鼓 , 进一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
他表示 , 只有在实践中清理社会不良信用 , 恢复市场主体的信用 , 才能维护好的市场信用环境 , 让征信制度不至于失真 , 信用体系不至于陷入无法恢复的死胡同 。 (澎湃新闻采访人员 张若婷)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