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踢伤猥亵男”:提级调查后,哪些疑问需查清?( 三 )


此外 , 贺小电认为 , 一个人粉碎性骨折 , 应该很疼痛 , 走路等应该有异样 。 按艾某某接受采访时介绍 , 警察来后 , 雷某某不肯上车 , 说这里痛那里痛 , 警察将之拖上车拖下车 , 果若如此 , 在双方调解过程中 , 雷某某是否提及自己的两处伤情 , 为什么当时不要求公安机关进行鉴定?离开时是否有异样?到6月6日(或4日)住院 , 距离胡某某将之踢倒并按在地上已经几天 , 这几天是否还有一些诸如自行摔倒等导致骨折的情况发生 , 都需要查清 。 毕竟 , 这种伤情对于雷某某这个年岁的人来说 , 较容易产生 。
黄继军介绍 , 双方调解僵持之际 , 8月21日 , 冷水滩警方的一纸刑拘决定给此事“破局” 。 《刑拘通知书》称 , 该局于8月21日将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的胡某某刑事拘留 , 羁押在湖南省永州市看守所 。
构罪的可能性与刑拘的必要性
受到媒体关注之后 , 8月26日 , 永州市公安局通报 , 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 , 立即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 , 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 。
贺小电认为 , 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 , 尚无法得出胡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
首先 , 从主观上 , 贺小电认可贺律川的观点 , 胡某某是为了将实施了违法犯罪的雷某某扭送警察依法处理 , 而在雷某某逃跑的情况下 , 基于手骨折打了石膏无法用手抓 , 从而用脚踢了雷一脚(公安通报是3脚 , 前两脚未踢中) , 并等公安到来 , 很难认定其有伤害雷某的直接故意 。 而且 , 从事情的处理过程看 , 艾、胡在雷不承认的情况下去查阅监控并报警 , 情绪是稳定的 , 处理过程也是理性的 。
其次 , 从行为上看 , 胡某某采取的行为 , 并不属于非常强烈的暴力行为 。 这样 , 胡某某对之行为所能造成的后果 , 如前所述并非直接故意 , 究竟是出于间接故意的伤害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 由于缺少胡某某当时用脚踢雷某某的想法的有关陈述 , 无法作出判断 。
再次 , 雷某某的两处骨折轻伤形成原因尚未查清 。 只要不是由胡某某脚踢直接形成的 , 而是因倒地或者按压等形成的 , 这一轻伤后果都属于过失形成 , 胡某某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 。
考虑到胡某某是依法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 要将实施不法行为的雷某某送至警察依法处理的正当因素 , 在当时手不方便、追赶过程中用脚踢 , 也是一种正常的行为 。 踢倒之后 , 将之按压等 , 也并非表现出强烈的暴力伤害他人的故意 。
另外 , 胡某某在接到警察电话后主动接受调查 , 对事实如实陈述等具体情况 , 即使雷某某大腿右股骨粗隆间骨折这一处轻伤系由胡某某用脚踢直接造成 , 也宜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 , 而不认为是犯罪 。
第四 , 胡某某的行为即使构成犯罪 , 公安机关需要立案侦查 , 但基于本案案发的起因、主观动机、行为过程及其情节、胡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主动到案如实陈述 , 以及胡为在校学生 , 系初犯、偶犯 , 胡某某的行为也应依法大力度从宽处罚 , 最多判处缓刑 , 甚至可以免刑 。 如此 , 对之实施拘留有无必要也值得考虑 。
因此 , 永州市公安局要求有关机关撤销案件 , 将胡某某释放 , 并自行立案侦查 , 查清有关事实 , 是一种最佳的做法 。
最后 , 据有关信息 , 雷某某与胡某某及其家人多次就民事赔偿进行协商未能达成协议 , 可能也是促使公安机关对胡某某予以拘留的原因 。 那么 , 雷某某向胡某某索要二十万元 , 是否恰当 , 也需要考虑 。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轻伤案件 , 被害人索要赔偿时往往“狮子大开口” , 对方如果不接受 , 公安机关往往不再区分具体情况就对嫌疑人进行拘留 , 这种做法应当引起重视 。
贺小电认为 , 这样的做法 , 容易引起一些无理的被害人漫天要价的不当行为发生 。 司法机关的羁押性强制措施应当依法适用 , 而不能只考虑被害人的要求能否实现 。 否则 , 在被害人本身无理的情况下 , 以“我伤我有理 , 我死我有理”为由 , 通过“要对方坐牢”来逼嫌疑人就范 , 这对原本可以判处缓刑、免刑甚至出罪的嫌疑人来说 , 无疑不公平 , 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制裁及其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 , 也没有任何益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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