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省长尹弘签署政府令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四 )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 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 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 , 各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各方签订的合同同步到位 。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 , 应当严格执行 , 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改变设计方案 。 确需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 , 项目单位应当事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
建设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 , 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以及资金来源 , 并附具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 , 按照规定程序由有关部门报本级政府研究同意后 , 由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 对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或者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批复的投资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核定的总投资概算的 , 原则上不再调整投资概算 。 对项目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自筹资金解决超投资概算问题的 , 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自行核定调整投资概算 。
投资概算调整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 , 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四条 由于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投资概算的 , 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 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 ,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 , 按照规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 。 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 , 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
第三十八条 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的费用 , 由委托单位支付 , 不得要求被评估单位支付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 ,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 , 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 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 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 , 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 ,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 ,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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