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买别墅发现墙外有坟头引发纠纷,哪些情形卖房人必须要主动告知?
花巨资签约购买别墅 , 却发现墙外趴着好几个“坟头” , 清明节还有人来祭扫 。 购房人将卖房人诉至法院 , 要求解除合同 , 且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 。 这起案件近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 , 媒体报道后在网上引发了讨论 。 哪些情形卖房人必须要主动告知?“凶宅”如何定义?
文章图片
视频截图■ 别墅墙外有坟头 引发买卖纠纷诸葛女士要购买的别墅位于北京朝阳区霄云桥附近 , 在和房主闫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 , 她支付了50万元定金 。
履约过程正好赶上清明节 , 诸葛女士意外发现 , 别墅院墙外的小树林间竟然趴着好几个“坟头” 。 她走访邻居和物业得知 , 此处坟头存在已久 , 每逢民间祭奠 , 都会有人前来祭扫 , 包括焚纸、摆花、摆供品等 。
房屋外围有“坟头”是否属于卖房人应当告知的重要事实?这一问题成为双方在法庭上争论的焦点 。 诸葛女士认为 , 她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 , 出卖人承诺“房屋无重大瑕疵 , 亦不是‘凶宅’” , 被告对坟头之事应当如实告知 。
然而闫女士却表示 , 在原告发现并告知她小区外围存在“坟头”之前 , 她对此并不知情 。 闫女士认为 , 涉案房屋确实无重大瑕疵 , 不属于“凶宅” , 房屋内也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 。 一般人对传统忌讳的认识并不包含小区外围的不利因素 。 因此 , 闫女士认为自己并无违约行为 , 原告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返还定金 。
这起案件在网上引发了讨论 。 “谁的房子旁边有坟墓不介意啊?”有网友感同身受 , 认为卖房人应当如实告知;但也有网友认为 , 法院如果支持原告的请求那就乱套了 , 因为太多地方楼盘都是平坟修建的 , 比这个还严重 。
有关与墓地毗邻而居的买卖纠纷近些年在全国多地上演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诉至法院的结果往往是购房者败诉 。 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 就是因为墓地不在红线(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范围内 , 开发商不需要告知购房者 , 购房者需要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
■ “凶宅”信息必须告知 故意隐瞒构成欺诈除了这两年比较多见的与墓地毗邻而居的纠纷 , “凶宅”则一直是房屋买卖中的流量话题 。 尽管我国法律并没有“凶宅”这一概念 , 但通过这些年的司法判例可以看出 , 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 , 如自杀、他杀等 , 基本可以被列入“凶宅”的范围 。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显示 , 去年 , 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凶宅”案 。 袁女士以30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丰台区一套房屋 , 在装修时得知 , 房屋内曾发生跳楼事件 , 因而将卖房人柴女士诉至法院 。 法院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 发现2015年8月确有人从涉案房屋内坠楼死亡 。
法院审理认为 , 涉案房屋发生过坠亡事件 , 符合社会普遍接受的意外死亡观念 , 属于“凶宅” , 袁女士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 ,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 被告柴女士全额返还袁女士购房款并将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 。 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柴女士在缔约时已经知情 , 存在过错 , 因此法院在这起案件中没有支持袁女士要求柴女士赔偿的请求 。 可见 , 一旦被法院认定为“凶宅” , 卖房人即具有信息披露的义务 。 在更多的判例中 , 卖房人因故意隐瞒“凶宅”信息 , 被法院认定为欺诈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在浙江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今年7月作出的一例“凶宅”纠纷判决中 , 明确了一个问题 , 即如何判断“凶宅” 。 判断是否为“凶宅”不能仅以个体主观感受为依据 , 而是应以公序良俗大原则下的社会公众一般认识为判断基准 。 其标准大致有三:一是死亡形式 , 需为人为非正常死亡事件 , 自然的生老病死不在此列;二是死亡地点 , 需发生在房屋主体结构内 , 应是一相对独立、封闭、专有的空间场所 , 至于电梯、楼梯间及车位等公共区域不应在此范畴内;三是若交易双方对“凶宅”范围、情形有特别约定 , 则应在不违反风俗的情况下尊重其约定 。
推荐阅读
- 江苏建湖一面包车内发现一具女性尸体 警方通报:嫌疑人已喝农药自杀死亡
- 女子凌晨做傻事,民警上门发现揪心一幕!
- 他,遇到扫码就躲!还把存款、车、店全放女友名下,警察调查发现......
- 浙江这个小山坡,竟发现28座古墓…
- 捣乱|老伯心脏疼痛难忍,检查发现心脏没事,却是这个病在捣乱…
- 深夜惊魂!女子梦中惊醒,发现有人在自家洗澡
- 「新浪科技综合」这个实验实现了“身体互换”,发现人的性格和记忆也会因此改变新浪科技综合2020-08-29 10:37:300阅
- IT|研究发现无神论者在睡眠质量方面胜过宗教教徒
- 发现|非人哉漫画:玄武兄洗个澡都得偷偷摸摸,害怕被人发现,对硬币感到阴影?
- 军火|日本想扩大军火出口,先瞄准东南亚市场,却发现韩国人捷足先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