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不等,荣成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25日讯 采访人员从荣成市人民法院获悉 , 近日 , 荣成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 被告人汤某、张某、郭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不等 , 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 并退赔相应案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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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法院审理查明 , 2015年至2018年 , 汤某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 , 通过冒用老年公寓、各类公司等名义 , 以消费返利等方式向178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650万元 , 造成损失428.22万元 。 期间 , 汤某另聘用郭某、张某参与向43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162.42万元 , 造成损失109.61万元 , 郭某、张某从中非法获利5.2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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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扰乱金融秩序 , 数额巨大;被告人郭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扰乱金融秩序 , 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荣成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汤某有期徒刑四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 , 缓刑二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 , 缓刑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责令汤某向集资参与人退赔集资款共计329.23万元 。 张某交纳的退赔款人民币30万元、郭某交纳的退赔款人民币10万元 , 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
查封汤某所有的房产 , 依法定程序处置后 , 抵偿退赔款 , 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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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 , 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行为 。 一般具备四个特征: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存款 。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等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扰乱金融秩序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法官提醒: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点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 通过宣传或利用亲友相互鼓动 , 达到其非法吸收资金的目的 。
该案中 , 被害人大多为老年人 , 而老年人恰恰是法律意识薄弱的群体 , 汤某等人利用远高于银行存款和正常民间借贷利率的利息进行迷惑 , 为了扩大集资规模 , 汤某等人在前期会用吸收来的部分资金高额回报一些利息 , 从而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 获得更多非法利益 。
而所有非法集资案例都表明 , 普通投资前期得到的一点点利息根本无法弥补最后的巨额本金损失 , 所以提醒广大群众 , 谨慎理性投资 , 切勿被“高额回报”迷惑 , 否则将会得不偿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不等,荣成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闪电新闻采访人员 孙雅倩威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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