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观新金融|民间借贷利率新红线:金融机构为何也“方”了


周观新金融|民间借贷利率新红线:金融机构为何也“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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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上限管制“双轨制” , 金融机构其实一直很困扰 。
8月20日 , 最高宣布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 , 取代之前的24%和36%两条利率红线 。 整个借贷行业为此哗然 。 而在这一规定尚未落地之前 , 微风而动的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助贷行业 , 都为此倍感焦虑 。 虽然 , 这一规定是针对民间借贷 , 而持牌金融机构非民间借贷 , 但是 , 过往法院不乏以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来约束金融机构信贷行为的判例 。 这 , 才是金融机构也“焦虑”的原因 。
更通俗来说 , 15.4%的上限确实只适用于民间借贷行为 , 不适用于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 但按照此前司法判例 , 对消金公司、银行等金融借款纠纷 , 同样适用这条利率红线 。
【周观新金融|民间借贷利率新红线:金融机构为何也“方”了】 所以 , 谁说金融机构完全不慌?且慌 , 且懵逼 。
目前 , 放眼全行业 , 包括持牌消金公司在内 , 消费类信贷产品的利率通常在24%-30%之间 , 控制在24%以下的都是少数 , 更别提15.4%以下了 。 即便是银行信用卡万分之五的日息换算成年化利率 , 也已高达18.25%左右 , 远超15.4% 。 因此 , 这道针对民间借贷的利率红线一划 , 对整个金融行业的影响也无疑是巨大的 。
Part 1
利率上限管制“双轨制”
金融机构也很困扰
“虽然金融机构利率上限已经放开 , 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只适用于民间借贷行为 , 不适用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 但在实践中 , 部分地方法院也以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来约束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 , 从而造成利率上限管制政策的“双轨制” 。 其结果是 , 不同的各级法院立场、裁判不一 , 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 。 ”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周观新金融表示 , 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 , 本来就不适用于金融机构 , 但地方法院经常以此来约束金融机构 , 希望最高法院就此进行强调 , 并形成对地方法院的统一指导 , 减少因执行尺度不一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 。
此外 , 小贷公司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 在法律上也存在争议 。 小贷公司正在纳入地方金融监管 , 亦可以考虑将小贷公司等视同金融机构 , 不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制 。
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敬律师也认为 , 按照以往的经验 , “司法裁判对借款人与小贷公司、消费金融供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的纠纷 , 同样适用最高法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红线 。 ”
因此 , 在最高法划定了新利率红线之后 , 势必影响到持牌金融机构对消费贷等产品利率的调整 , 如若不然 , 岂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利率如果倒挂 , 显然有违风险定价原则 。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徐北也认为 , 传统金融机构至今仍有无法覆盖或下沉的市场和人群 , 才催生大量民间借贷 , 民间借贷正是因为风险较高 , 利率才高于很多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 , “一刀切”降低民间贷款利率 , 不仅有违风险定价原则 , 效果还有可能适得其反 , 以致更多人借不到钱 。
在董希淼看来 , 考虑到当前经济环境和突出问题 , 我国可以继续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适当约束 。 但如果运用计划手段、法律手段 , 直接干预金融运行规律 , 强行打破“风险定价”“收益与风险匹配”等原则 , 可能出现如下几类问题:
一是部分民间借贷资本因法律风险加大退出 , 民间借贷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愈演愈烈;
二是由于利率受到严格管制 , 部分利率更将以名目繁多的费用出现 , 民间借贷市场更加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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