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购射钉枪获刑续:自称为装修而买,三次审判均认定有罪( 二 )


鉴于上述原因 , 案件发回重审后 , 房县公安局又对涉案的射钉枪进行了第三次鉴定 , 该局在2020年5月30日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称 , “对龚某持有的宝马X5射钉枪进行枪支性能鉴定 , 鉴定意见是认定为枪支 。 ”
龚先生称 , 这次鉴定他从始至终没有见到鉴定报告中的具体内容 。 房县法院经过重审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 , 认为龚先生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 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 , 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 并具有主动上缴等情节 , 酌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
澎湃新闻注意到 , 判决书中关于第三次枪支性能鉴定的描述 , 仅称送检射钉枪“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认定其为枪支 , 没有具体数据 。
龚先生认为自己的射钉枪是生产工具并非枪支 , 房县法院的有罪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 并据此提出上诉 , 请求法院宣判他无罪 。 十堰中院经过审理认为 , 龚先生虽经过合法途径购买射钉枪 , 但同时还购买了精密钢珠、高压气瓶、磁力环、无缝钢管等物品 , 均为枪支配件 , 经过三次鉴定 , 均认定涉案射钉枪为枪支 , 且有证人称曾见过龚先生的枪 , 可以打鸟 。
十堰中院据此认为 , 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龚先生明知涉案射钉枪为枪支而故意持有 , 并据此于2020年7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8月22日 , 龚先生在收到终审裁定后告诉澎湃新闻 , 尽管案件经过重审后 , 将他的刑罚由管制一年一个月改判为免于刑事处罚 , “但我仍然认为我无罪 , 我还将继续申诉” 。
延伸阅读改装“射钉枪”男子获刑射钉器是建筑施工、木工工作中常用的工具之一 。 但是 , 有些人却利用射钉器的工作原理 , 将其私自改装 , 具有更强的威力 。 2019年10月14日 , 山西晚报采访人员从太原中院获悉:该院二审审结了高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案 。
2019年3月16日8时许 , 被告人高某用随身携带的枪猎获四只野鸡 。 当日16时许 , 护林防火检查人员在对过往车辆进行登记和宣传过程中 , 发现高某后备厢内的野鸡 , 及副驾驶坐椅底部帆布包内的若干钢珠、射钉弹和一支枪形物 。
当日 , 公安机关依法对高某进行传唤 。 高某到案后 , 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
阳曲法院一审认为 , 被告人高某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 , 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 。 鉴于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 , 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太原中院二审审理认为 ,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
据此 , 太原中院依法判决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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