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非法收购出售象牙制品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正义网汉中8月24日电(采访人员倪建军 通讯员靳蕾)8月19日,由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林某宣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在汉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
【一人非法收购出售象牙制品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10月期间,居住在汉中市汉台区的林某宣利用进货机会,在河南省镇平县石佛寺玉器批发市场一流动摊位上,非法购买象牙制品观音挂件1件,带回后用于自己佩戴 。同年12月11日,林某宣再次利用进货之机,在上述玉器批发市场非法购买象牙制品挂件3件(其中圆珠2个,佛挂件1件),带回并摆放于其经营的汉台区风景路古玩市场东门外某翡翠玉器店里出售 。2019年9月30日被汉中市森林公安局汉台分局查获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4件制品均为长鼻目象科的象牙制品,为现生象象牙制品;根据《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核准为国家I级保护动物;该象牙制品总质量79.1克,总价值为3295.86元 。经汉中市汉台区林业局对此生态资源作损害评估后认为,被告人林某宣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对于造成生态资源损害具有因果关系,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多样性 。
在中国,大象被列入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加以保护,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国内象牙商业性加工和销售活动,成为全球打击象牙非法贸易措施最严格的国家之一 。任何收购、出售象牙制品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
2020年3月,该院对此案审查起诉,经对案情进行分析研判后,认为林某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其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林某宣依法应当承担赔礼道歉和承担修复生态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该院决定对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目前,法院已经开庭审理此案,案件将择日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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