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民法典扩大扶养人范围,养老院也能做老人扶养人了
当今社会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显现 ,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成为不少孤寡老人的养老方式 。 昌平法院法官陈振祥表示 , 此次民法典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 , 社会养老机构、民间救助机构等在内的组织均可与老人签订相关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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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摄:和冠欣法院曾审理这样一起案件:王先生与王老汉是同村村民 , 俩人相识二十余年 。 王老汉与妻子婚后育有一子 , 父子两人均为残疾人且生活不能自理 。 王老汉妻子去世后 , 王先生便主动照顾起二人生活 。 父子俩去世后 , 王先生将王老汉弟妹二人诉至法院 , 要求按与王老汉口头达成的遗赠扶养协议 , 继承王老汉名下房屋 。 后经法院调解 ,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 登记在王老汉名下的房屋归王先生所有 , 同时王先生给付被告补偿款每人15万元 。
陈振祥解释说 ,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即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 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 。 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有自己特色的遗产转移方式 , 也是民间实践经验的总结和肯定 , 是我国继承法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和有益探索 。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 按照协议 , 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 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值得注意的是 , 民法典在继承法的基础上 , 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 , 不再局限于“集体所有制组织” , 包括社会养老机构、民间救助机构等在内的组织均可 。 该项规定补益了过去制度设计的不足 , 有效填充了立法欠缺 , 有助于增加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 , 调动社会养老机构、民间救助机构的积极性 , 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的需求 , 从而推进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 。
陈振祥提醒 ,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效力优先性 ,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遗嘱继承并存时 , 应当优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 还要注意遗赠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可遗赠的财产并需要他人扶养的自然人等 。
【民法典|民法典扩大扶养人范围,养老院也能做老人扶养人了】
(北京联盟_原题为:养老院也能做老人扶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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