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相打击报复!监察委员与公安局副局长同日落马
原始标题:浙江常山一监察委员与公安局副局长互相打击报复 , 同日落马2020-08-24 · 澎湃新闻7 跟贴2019年4月25日 , 浙江衢州常山县“公检法”系统和监察委同日各有一人落马 , “清廉衢州”当日发布的消息称 , 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伟 , 常山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王国芳 , 常山县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纵 , 常山县监察委员会原委员杨建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 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澎湃新闻注意到 , 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20年8月19日公布了杨建新滥用职权案的二审裁定书 。 该裁定书显示 , 杨建新滥用职权干扰常山县公安局对郑炜涉黑案件的调查 , 使得王国芳借此向上级部门举报杨建新 , 以阻碍纪委、监委对其的调查 。丽水中院审查认为 , 杨建新作为时任常山县的监察委委员与时任公安局副局长王国芳因个人矛盾 , 互相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 造成上级部门和领导认为一涉黑案件在当地受到干扰、阻止 , 从而提级侦办 , 同时对常山县的扫黑除恶工作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裁定书显示 , 杨建新因滥用职权罪 , 获刑两年;王伟已被判刑 , 但其判决书尚未公开 , 但据杨建新案裁定书显示 , 王伟涉嫌充当郑炜 的“保护伞”;王国伟另案处理 , 进展信息尚未公开 。 此外 , 相关裁定书显示 , 陈纵亦为郑炜的“保护伞” , 其因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受贿罪 , 获刑三年六个月 。监察委员经副检察长介绍认识“黑老大”8月19日 ,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杨建新滥用职权案刑事裁定书 。 杨建新原系浙江衢州常山县监察委委员 , 2019年4月25日 , 衢州市纪监委宣布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 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和杨建新同日被公布落马的还有三人 , 涉及常山县公检法三家单位:常山县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伟 , 常山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王国芳 , 常山县法院原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纵 。丽水中院公布的杨建新滥用职权案刑事裁定书显示 , 杨建新于2019年4月25日被衢州市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 , 同年7月24日经浙江省监察委批准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 , 同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 , 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2020年6月3日 , 龙泉法院一审判处杨建新犯滥用职权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龙泉法院审理查明 , 2014年左右 , 被告人杨建新通过时任常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伟(已判决)认识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郑炜衢州嘉宝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实际控制人郑炜(已判决) , 此后会去郑炜办公室喝茶聊天 , 以及接受郑炜的宴请 。2017年2月 , 杨建新从常山县检察院转隶到常山县监察委员会任委员 , 自2017年3月起分管第三、第四纪检监察室 , 其中第四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单位的执纪监督审查 。 2018年2月 , 常山县纪委监委收到多封由浙江省纪委、衢州市纪委转办的反映时任常山县公安局副局长王国芳(另案处理)相关问题的信访件 , 交由杨建新分管的第四纪检监察室负责办理 。2018年3月 , 浙江省公安厅向衢州市公安局下发了郑炜涉黑涉恶、王伟充当保护伞的线索 , 衢州市公安局将该线索交给常山县公安局办理 , 常山县公安局成立了工作专班 , 由王国芳负责 。龙泉法院查明 , 2017年2月 , 郑炜用于讨债的一辆轿车因涉案被常山县城关派出所扣押 。 当年4月中旬的一天 , 杨建新和王伟到郑炜办公室喝茶 , 郑炜将该车的证据保全清单拿给杨建新看 , 称城关派出所扣押程序不规范 , 希望杨建新能帮忙要回车辆 。次日 , 杨建新在咨询了同事得知扣押手续确有瑕疵后 , 没有按程序对派出所工作进行监督 , 而是直接打电话给时任城关派出所所长方某1 , 称派出所扣车程序有问题 , 让其自查 , 否则车主投诉后会派人来查 。方某1和副所长马某商量后 , 认为杨建新是监委直接联系公安局的领导不能得罪 , 就决定将车辆返还 。 当日下午 , 方某1打电话给杨建新 , 告知其同意返还车辆 , 让杨建新通知车主到派出所办理手续 。 杨建新打电话给王伟 , 让其将派出所同意返还车辆的事情转告郑炜 。 事后 , 郑炜为感谢杨建新帮忙要回车辆 , 在常山县一酒楼宴请了杨建新、王伟等人 , 并在2018年春节前夕送给杨建新烟酒和山茶油等礼物 。2018年4月2日 , 常山县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干部因办理王国芳信访件的需要 , 对时任常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副所长马某进行谈话 。 其间 , 杨建新进入谈话室 , 因对马某关于祝法根被殴打案件的解释不满 , 严厉训斥马某 , 说出“泼油漆这么小的事情把人关了这么久 , 把人打到医院了却谈话两三个小时就放人”等类似话语 , 并指责城关派出所是“保护伞” 。2018年4月20日 , 在对王国芳信访件进行调查的过程中 , 为查证王国芳是否包庇符和根打砸法院拍卖的友好大厦装修的问题 , 杨建新未经审批 , 擅自通过微信向郑炜调取该拍卖物原来的装修照片 , 并在微信中向郑炜建议拍卖物被破坏的监护责任在法院 , 要把法院拉进来 。公安局副局长借机逃避调查龙泉法院认为 , 被告人杨建新上述滥用职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马某在谈话结束后 , 想到郑炜由于手下在讨债中使用泼油漆的手段 , 被公安机关询问将近24小时 , 而杨建新又曾为郑炜出面干涉过公安机关扣押郑炜手下的车辆 , 认为杨建新在为郑炜说话 , 将杨建新对其谈话的情况向王国芳和刑侦大队教导员蒋某、城关派出所所长方某1等人进行了汇报 。工作专班的公安干警在得知杨建新对马某的谈话经过后 , 对自己所从事的扫黑除恶工作产生了顾虑 , 面对杨建新作为联系县公安局的监委领导所做出的派出所是保护伞的指责 , 士气受到了严重挫伤 , 影响到工作的正常开展 。而王国芳听了马某的汇报后 , 为逃避常山县纪委、监委对自己的调查 , 利用杨建新询问马某时带有强烈倾向性的谈话 , 和常山县纪委、监委在调查中询问了十多位公安干警的事实 , 以及侦查中发现的杨建新和王伟、郑炜关系密切的情况 , 隐瞒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 , 向常山县委领导、衢州市公安局领导反映 , 将常山县纪委、监委对其的调查说成是打击报复 , 是杨建新在有意阻挠扫黑除恶工作 。 衢州市公安局认为郑炜专案在当地受到了干扰阻碍 , 决定提级办理 。杨建新向郑炜违规取证并为其出谋划策的微信聊天内容被衢州市公安局侦控掌握后 , 该局领导结合王国芳关于杨建新的汇报情况 , 更增加了对杨建新利用调查信访件阻挠常山县公安局扫黑除恶工作的疑虑 。 郑炜案件的办理情况被上级机关得知后 , 造成上级机关和领导认为常山县纪委、监委阻挠当地公安局扫黑除恶工作的恶劣影响 。2018年7月 , 常山县主要领导接到衢州市纪委、监委传达的浙江省纪委关于由衢州市纪委、监委对杨建新、王伟等人涉及郑炜涉黑案件相关问题进行调查 , 并由常山县委对杨建新等人停职 , 责令其接受组织调查并主动说明情况的指示后 , 对相关情况进行了了解 , 发现杨建新在调查王国芳信访件时有偏袒郑炜的嫌疑 , 以及杨建新和王国芳之间的纷争已经在常山县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11月5日 , 常山县委召开书记议事会 , 会上结合调查情况和衢州市纪委、监委的调查意见 , 对杨建新做出了组织调整意见 , 并按程序由县委常委会决定 , 免去杨建新县监委委员职务 , 调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任主任科员 。2020年6月3 , 龙泉法院一审判处杨建新犯滥用职权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杨建新对判决不服 , 提起上诉 , 其上诉理由和律师辩护意见包括:杨建新主观上不具有滥用职权的故意 , 客观上没有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 , 原判认定的相关行为系杨建新正常履行职责及日常生活中与朋友的正常交流 , 也根本不可能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原审法院开庭中 , 被告人及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 , 庭审持续一整天 , 但原审法院却在休庭后不到一小时后就当庭宣判 , 合议庭没有就本案事实全面审议 , 存在未审先判等等 。二审认定两人互相打击报复上述裁定书显示 , 杨建新提起上诉后 , 丽水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 经过阅卷 , 讯问上诉人 , 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 认为本案事实清楚 , 决定不开庭审理 。 经审理 ,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 原判中列明的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 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 , 二审仍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丽水中院审查认为 , 被告人杨建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证人郑炜、王伟的证言相互印证 , 证实郑炜找杨建新及杨建新打电话给城关派出所所长方某1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郑炜拿回被扣车辆 。 城关派出所在扣车手续上虽有瑕疵 , 但杨建新作为负责对公安机关执纪监督审查的第四纪检监察室的分管领导 , 不去了解公安机关扣车的具体原因、事由 , 也不通过正常的执纪监督审查程序 , 而是利用其职务身份 , 直接打电话给具体执法部门领导施压 , 从而帮助郑炜拿回车辆 , 并在事后接受宴请和收受财物 , 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此外 , 杨建新在监委干部对马某因其他事情正常谈话过程中 , 直接介入谈话 , 并以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语气指责城关派出所办理的郑炜手下人员非法讨债案件 , 在当时无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指责城关派出所乱来 , 是保护伞 , 并以此训斥马某 。 杨建新本人亦供述其当时说话内容很有可能会让马某以及公安其他人员认为其是为郑炜说话、撑腰 。 当时谈话的第四纪检监察室干部毛某、程某的证言亦证实 , 杨建新当时的话语超出谈话内容 , 容易造成公安和纪委、监委的误会和矛盾 , 影响常山纪委、监委的形象 。第三 , 郑炜的证言证实其系在向杨建新询问监委是不是在对王国芳进行调查时 , 杨建新告知如果有王国芳的违法犯罪证据或线索可以提供给其 , 写字楼的现场图片及相关资料也是根据杨建新的要求提供的 , 杨建新本人亦供述其让郑炜提供照片资料时没有去管可能造成的后果 , 也没有和任何领导汇报过 , 事后虽有汇报 , 但却没有将材料的来源进行说明 , 前述事实均足以证实杨建新的行为属于违反程序收集证据;丽水中院认为 , 杨建新前述滥用职权的行为 , 让常山县公安办案人员认为杨建新是阻扰公安机关办理郑炜涉黑案件 , 并让王国芳借此向上级部门举报杨建新以阻碍纪委、监委对其的调查 , 杨建新作为时任常山县的监察委委员与时任公安局副局长王国芳因个人矛盾 , 互相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 造成上级部门和领导认为郑炜专案在当地受到干扰、阻止从而提级侦办 , 同时对常山县的扫黑除恶工作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 杨建新应当对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 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7月30日 , 丽水中院裁定驳回杨建新的上诉 , 维持原判 。此外 , 4月16日 , 丽水中院还公布了常山县法院原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纵的刑事裁定书 。 该裁定书显示 , 陈纵因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受贿罪 , 获刑三年六个月 。 而将陈纵拉下马的 , 也是前述衢州嘉宝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实际控制人郑炜 。法院审理查明 , 被告人陈纵在担任常山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 , 自2014年与郑炜交往以来 , 明知郑炜从事高利贷资金业务 , 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采用跟踪、威胁等手段非法讨债 , 在常山县法院执行局相关执行案件中存在利用“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 , 并涉嫌犯罪的情况下 , 不依法履行职责 , 且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郑炜贿送的财物 ,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为郑炜出谋划策谋取非法利益 , 以隐瞒不报等方式纵容郑炜实施上述违法行为 , 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 。此外 , 2014年1月至2019年1月 , 陈纵在担任常山县法院执行局局长等职务期间 , 利用职务便利 , 在案件执行、查封标的物拍卖等工作中收受郑炜、李某2等人财物共计114000元 , 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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