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离职博士被索赔42万,单位与个人都要兼顾“法理情”

议论风生
教师是育人之人、师院是育师之地 , 在规则和情理的两方面都应做出示范 。
广受关注的山西忻州师范学院副教授贾某青“脱产读博后离职”事件 , 在历经差不多一年之后 , 最近有了新进展 。 据报道 , 贾某青表示 , “这两天校方终于同意了执行仲裁裁决 , 按程序办理我的离职 , 赔偿费用再另谈 。 ”
贾某青于2008年硕士毕业入职忻州师院 , 2015年-2018年到西北师范大学脱产攻读博士并取得博士学位 , 在此期间忻州师院为其提供工资和生活补贴等 。 双方在2018年签订《协议书》 , 约定贾某青须为该院工作服务满5年(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 才可提出调动要求 。 2019年9月25日 , 贾某青提出辞职 。 为此 , 校方在经历了起诉、撤诉之后 , 于上个月提起新的仲裁请求 , 要求贾某青支付42万余元补偿费 。
在人才流动早就成为正常现象的社会大背景下 , 类似劳动纠纷并不罕见 , 而其主要原因在于 , 从教师角度讲 , 认为“我想走是我的权利和自由”;从学校角度讲 , 认为“你可以走 , 但学校的付出你应该按照规定补偿” 。 由于双方在具体金额上相执不下、认识不一 , 产生纠纷也就在所难免 。
实际上 , 教师因个人发展或其他因素 , 在法治精神和法律规则上讲 , 都有离开的权利 , 但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 , 都不是冷冰冰的机器 , 在照章办事外 , 还要顾及情理和形象 。 一个突出的原则就是要有契约精神 , 这不是说不能毁约 , 而是要承担因毁约而带来的代价 , 走也要走得体面 。
而且 , 在人文情怀上讲 , 个人虽然并非必须感恩单位 , 但在脱产读博之后毁约、甩手离开 , 总归应该有点负疚感 。 毕竟 , 自己的离开可能给学院的课程安排、学生培养、人才规划等带来短期困扰 。
从现有报道来看 , 忻州师院能够支持教师全脱产读博 , 算得上是非常有魄力的政策 。 三年全脱产 , 该教师的日常授课将由其他教师承担 , 并且 , 该教师属于在编状态 , 学校的编制又受严格管控 , 学校不能因此人脱产读博不授课而进新教师 。 以此而言 , 忻州师院说“学校为培养贾某青进行了大量投入” , 不算过分 。 何况 , 学校还为其脱产读博支付了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补贴在内的相应费用 。
当然 , 不管投入有多大 , 学校面对教师的离开 , 同样要有契约精神 , 也要看到人才流动的必然性 , 不宜为此设置契约之外的特殊障碍 。 不仅如此 , 还应有更宽广的认识 , 即离职教师不管流动到哪里 , 都是在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贡献 。 由于教师层次提高 , 到更好的学校任教 , 虽然不能直接为本校再做贡献 , 但还是可能会因相互熟知的人脉网络间接为学校发展出力 。
概而言之 , 教师和学校“一拍两散” , 再正常不过 。 聚散之间 , 教师和学校都要有契约精神和人文情怀 , 前者是依法依规行事 , 后者是人之常情常理 。 教师是育人之人、师院是育师之地 , 在规则和情理的两方面 , 都应做出示范 。
□任孟山(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研究生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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