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扎实推进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产生良好"化学反应"

新指挥棒下的新乐章
——最高检扎实推进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产生良好“化学反应”
编者按 今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 。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既是落实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重大部署和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激励检察官担当作为、倒逼专业素质能力提升的重要举措 。本报从即日起推出“检察官业绩考评系列报道”,集中展现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新进展、新成效,敬请关注 。
●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最高检各业务部门分别制定本部门业绩考评实施细则
●业绩考评工作很难做到一步到位,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要通过业绩考评激发检察队伍的动力和活力
●不仅是检察官,其他检察人员也要进行相应考核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2020年4月,当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新的检察官业绩考评制度之时,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就有了新规矩 。
新规矩引领新作为 。最高检部署开展新的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已经四月有余,进展如何?成效如何?带着这些问号,采访人员走进最高检机关,深入采访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
新规矩出台前,征求每一位检察官的意见建议
“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员额制改革以来,检察官被赋予了更多的决定权和独立性 。有权必有责,为保证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最高检在落实检察官员额制管理的同时,也开始思考制定新的检察官业绩考评制度 。
今年4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新的考评制度诞生 。《规定》起草之初,最高检党组就清醒地认识到,各级检察机关、不同检察院实际情况不尽相同,不能用一套标准来考察全国检察机关 。因此,最高检在印发《规定》时强调:这是一份指导性文件,各级检察院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制定本地、本院的实施方案,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总结、健全、完善 。
最高检各业务部门首先动了起来 。第一至第十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都专门成立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组,在征求每一位检察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
有的部门将《规定》的考评内容进一步细化 。比如负责普通刑事犯罪检察的第一检察厅,将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考评类型逐一梳理确定,同时增加“专项工作”考评类型,对检察官承办的党中央、最高检确定的专项工作进行评价;负责经济金融犯罪检察的第四检察厅规定,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官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检察官办理案件又区分直接承办和对下指导,并分别设定评分标准;负责未成年人检察的第九检察厅,增加了“推动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开展社会化建设工作”等业务类型;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第十检察厅,对于涉及非公经济保护、公开听证、信访积案化解等工作,加大了考核加分权重;法律政策研究室将“检答网”解答入选精品问答的数量纳入了考评指标 。
有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探索创新考评体系 。比如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的第五检察厅,由于各业务之间独立性较强,因此,对刑事执行检察案件、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派驻检察案件分别制定考评指标;负责民事检察的第六检察厅、负责行政检察的第七检察厅、负责公益诉讼检察的第八检察厅,都根据业务性质将考评内容归纳为司法决定类、司法公文类,设置不同的考评标准;案件管理办公室制定了本部门的检察官岗位说明书,依据岗位说明书调整考评类型、考评指标和计分规则 。
有的部门要求从部门负责人到承办检察官,层层承担责任 。比如负责职务犯罪检察的第三检察厅规定,业务工作出现质量问题的,要对最后审核责任人扣分,如果最后由厅长审核的,只对厅长扣分,如果厅长发现问题,则扣主管副厅长的分,以此类推,层层压实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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