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杀妻分尸案,“死者归来”仍然可能
杭州杀妻分尸案 , 找到来女士人体组织已经一个月了 。 但是公众所知的案情仍然扑朔迷离 。 警方至今没有公布找到尸体其他重要部分的消息 。 如果确实如警方所说“来女士被嫌疑人分尸后分散抛弃” , 起码头部、盆骨、大腿骨……这些大骨部分是应该可以根据凶手的交待找到的 。 而且找到这些尸体部分 , 属于案情重大进展 , 不涉及保密需要 , 有利于证明许国利就是真凶 , 照理不存在向公众通报的障碍 。目前案情是个相当诡异的情形:一方面 , 警方至今仍然没有公布在化粪池找到的来女士“人体组织”到底是身体上的哪个部分、体积多大;另一方面 , 嫌疑人作案的具体手段仍然是个谜 。 如何能在不发出噪音、不遗留血迹痕迹、同时还没有血腥气味残留的前提下完成分尸 , 且可以让警方翻查所有监控 , 仍然无法掌握分多次抛尸多个地点的带包进出行迹 , 已经成了一个超越众多网上犯罪推理小说的奇迹 。这就带来了一个理论上仍然未能确定避免的可能性——未来的某一天 , 来女士居然“死者归来”了!大家不要以为这绝对不能 , 如果化粪池找到的来女士“人体组织”是个不足以致命的微小身体部分、如果“被分尸后抛弃”的身体其余部分一直找不到、如果“许国利承认犯罪事实”始终停留在文字上而不是讯问同步音视频可以证实……理论上 , 来女士仍然可能实际并未死亡 。另外也要请大家注意到一个问题:如果来女士真的“死者归来”了 , 那么由此产生的“警方错误认定杀人犯”的相关民事赔偿和国家赔偿的善后情况 , 是足以解决“许国利因炒股亏损产生经济问题”这一“作案动机”的——也就是一出“死者归来”的神奇转折 , 是可以为许国利夫妻带来巨额经济收入的!这个事实本身就是另一种案情真相的“作案动机”强大的诱惑 。 北京的LY案 , 最终家属拿到的民事赔偿是创纪录的 , 甚至超过目前所有已平反冤案(包括呼格案、聂树斌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等等)后来拿到的国家赔偿 。 其相当关键的一个因素 , 就是LY案经办警方存在工作问题 。还要提醒大家的是:所谓的“作案手段过于残忍 , 所以警方不公布细节”其实是个不成立的谬论 。 不断在网上宣传这个说法的人 , 你要是问他法律依据在哪里 , 他一定是张口结舌、说不出来的 。按照我国法律 , 一旦到达开庭审判阶段 , 所有案件证据都必须在庭上公开 。 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 , 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经申请不公开的商业秘密的案件外 , 其余案件在开庭后都没有保密案情的规定 。 所以 , 警方根本没有“作案手段过于残忍 , 所以不公布细节”的必要 , 因为就算现在不说 , 开庭后 , 参与庭审和听审的双方律师、被告和被害人家属、新闻媒体采访人员……都可以向外转述案情细节 , 且不违法 。 现实中也不存在这种说法:大家可以随意搜索一下其他杀妻案、分尸案、虐杀案…… , 在破案后就公布作案细节的比比皆是 , 从来没有什么“作案手段过于残忍 , 所以不公布细节”的说法 。 也许具体证据细节不能开庭前说 , 但是尸体找到没有、分尸状态如何……都是可以说的 。一般来说 , 只要警方可以在后续侦查中发现以下证据 , 就能彻底锁定许国利的杀人犯罪事实:1、在其家中发现非正常情况的大片血迹痕迹 , 并且属于受害人血液 。 (估计地板和马桶都应该没戏了 。 如果是这两个地方有血迹痕迹 , 早就应该在前期找人的那19天就被发现了 。 不要告诉我那19天里 , 警方没有带警犬进入过他们家里 , 也没有检查过地面有没有血迹——谁要是坚持认为警方19天都没想起来过应该做这些事情 , 基本上已经在涉嫌变相辱警了 。 )2、发现用于分尸的工具并且在上面找到受害人身体组织残留以及被告指纹 。 (但是估计可能性很小 。 如果许国利真的是杀人真凶 , 就凭其早先媒体面前的冷静和周全 , 应该早就将这些东西遗弃处理了 。 前期的19天大家都在找人 , 没人留意过扔掉的垃圾 。 更别说未报警前的那一天已经足够其远远找个池塘湖泊一类的地方处理了)3、在其家里马桶连接的下水管道挂壁上 , 找到受害人身体组织残留 。 (本人认为 , 这是相对来说实现可能性最大的途径 。 希望侦查机关予以考虑 , 拆除马桶进行搜证)4、根据许国利的“认罪口供” , 找到其“分散抛弃”的作案工具和尸体残块 。如果最终找不到以上证据 , 不管是什么原因都好 , 在法律上来说 , 就是“不存在可以证明嫌疑人口供真实性的证据” 。 那么某类极端情况 , 可真的未必不会在法庭上出现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 , 重调查研究 , 不轻信口供 。 只有被告人供述 , 没有其他证据的 ,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 , 证据确实、充分的 , 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 , 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从目前已知的案件证据情况看 , 能够证明“许国利杀死来女士后分尸抛弃”这一说法的证据 , 仅有许某某自己的口供 。 其他证据 , 包括化粪池中找到的人体组织在内 , 都无法直接证明“许国利杀死来女士后分尸抛弃”是确定的、真实的、唯一的 。 甚至连“来女士是否可以确认已经死亡” , 也要看化粪池里找到的“人体组织”具体情况是否足以致命 , 还有“分尸后分散抛弃”的尸体其余重要部分是否能够找到 。 如果直到起诉审理阶段 , 该案证据情况依旧如现在公众所知那样有限的话 , 那么我们现在就可以推测出许国利的辩护律师一定会采用的辩护策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 指出该案除了被告口供外 , 没有其他证据可以确定证明“许国利杀死来女士后分尸抛弃”这一说法的真实性 。 那么依法应该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要证明许国利是杀妻凶手 , 杭州警方还有不少工作要完成、要证实 。 如果一直找不到……案件侦查工作会很尴尬的 。 所以 , 希望侦查此案的公安机关做好相关搜证工作 , 以扎扎实实的证据体系 , 形成最后的立案起诉基础 。同时也希望警方在一些可以消除公众疑惑的关键进展上 , 不要刻意保持毫无意义的神秘感 , 及时发布通报 , 消除不必要的民间猜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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