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陈根:从爬虫技术到爬虫行为,网络爬虫的罪与非罪( 四 )


违反合约授权或突破技术措施意味着对数据权利的侵犯 , 但合约授权和技术措施所体现的数据保护意愿、自治能力及法律实效均不同 , 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相同 。 这构成规制网络爬虫的第一个维度 , 并决定了其民事不法与刑事不法的界限 。
从数据开放程度来说 , 数据网站有权决定数据的公开或共享的范围和程度 , 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或其他强制性要求 。 显然 , 数据的性质决定了网络爬虫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 数据的独占性与价值越弱 , 法益保护需求就越低 , 网络爬虫被认为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 。 因此 , 数据的开放程度成为规制网络爬虫的第二个维度 , 并决定了其抓取数据行为的侵权内容和法益侵害实质 。
当网络爬虫逐渐成为互联网生态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 数据网站必然向法院寻求抓取、使用数据的法律边界 。 这凸显了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经营者对数据资源的重视与争夺 , 以及建立在数据流动规律基础上的数据权利化与数据分享性的理念冲突和法律关切 。
【数据|陈根:从爬虫技术到爬虫行为,网络爬虫的罪与非罪】但这一问题不可能通过一般性的犯罪评估予以解决 , 而必须“清晰划分相关领域的边界 , 平衡相应的被保护利益 , 创立新的均衡机制” 。 最后 , 基于数据的流动性、共享性对数据的开放程度及其公共秩序的构建 , 已经成为当前我国规制网络爬虫的基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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