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结婚”居然要上法院?民政局是脱裤子放屁!
2019年12月10日 , 河南驻马店的尚某与男友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时 , 被告知其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间 , 与五名男子分别在山东邹城、河北定州、河北围场、安徽阜阳、江苏如东登记结婚 , 故不能再办理结婚登记 。而事件的真相却是 , 尚某5次“被结婚”期间 , 她一直待业在家 , 并没有出过远门 , 自己的身份证也从未丢失过 , 和她登记结婚的这5个男人 , 她也一个都不认识 。婚姻对于每一对恋人来说都是一件非常幸福的事情,它不仅仅是代表了两个人爱情的结晶,更是一个家庭的开端 。 因此 , 领证的时候他们也许会特别激动!很多人在领完结婚证的那一刻 , 还会选择翻开结婚证拍照片去朋友圈炫 , 宣布自己不再是一个人,而是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家 。 可以想象 , 尚某与未婚夫前往民政局的当天 , 却领不到证 , 他们的心情会有多糟糕!接下来 , 尚某所能做的只能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 并诉至法院 , 要求相关民政部门撤销其相关的婚姻登记信息 , 法院支持了尚某的诉求 。 这些都是后话 。 笔者要说的是 , 在资讯高度发达的今天, 一个未婚女子在婚姻登记机关居然“被结婚”五次的故事, 应该称得上当代版的《拍案惊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 符合本法规定的 , 予以登记 , 发给结婚证 。 完成结婚登记 , 即确立婚姻关系 。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 ,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上述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 , 领证需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 并且 , 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婚姻登记时 , 应当对登记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等作出核验 , 且这样的核验必须是带有实质审查的色彩 , 不是说提供了证件就可以 , 还需要核验真伪等 。而根据案件详情 , 本案不仅登记结婚的男子也认为尚某和当年自己登记结婚的“妻子”长得并不一致 , 且沈某某及其家人、邻居一致认为照片上的尚某并非2005年与沈某某结婚的女子 。 那么 , 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比对证件的时候却没有看出来 , 岂不令人匪夷所思?更为荒谬的是 , 此事件中 , 婚姻登记出错除了如东县外 , 还有其他四地的民政部门也犯了同样的错误 。 民政部从2012年7月起 , 就已经建立了中央级婚姻登记数据中心 , 实现了在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审查 。 那持有尚某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女子 , 在多地婚姻登记处办理与多人结婚登记 , 嫁给多个“老公” , 居然一踣绿灯 。 婚姻登记如此重要 , 却视如儿戏!不知涉案的这些姻登记机关该作何解释?还有 , 让笔者不能理解的是 , 盗用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用于婚姻登记并非个案 , 为何不能将“被结婚”的行为人绳之以法?刑法的制定与社会危害性密切相关 。 如果盗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实施诈骗 , 数额一般达到3000元就可以刑事立案了 。 盗用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用于婚姻登记 , 主观上明显属于恶意 , 其侵害的法益主要是国家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 , 同时还违反法律规定的姓名权、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处理等规定 , 导致“被结婚”的当事人名誉受损 , 社会评价降低等 。 , 因此 , 盗用或冒用他人身份骗取结婚证 , 与盗用或冒用他人身份骗得政府补贴款数千元 , 前者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应该不会比后者轻 。 本案中 , 如果都像如东县民政局答复所称的“没有撤销权限” ,那么 , 当事人五次“被结婚” ,就要五次上法院与不同地方的民政局对簿公堂了 , 那尚某得需要耗费多大的时间和精力才能讨个公道?又岂是数千元钱就能解决的问题?社会危害性 , 是刑事违法性的实质;违反成文刑法 , 是形式的违法性;而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是统一的 。 “被结婚”的消息之所以时有所闻 , 这可能与盗用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用于婚姻登记的违法行为 , 都没得到应有的惩罚有关 。 如根据尚某的“身份证也从未丢失过的说法” ,笔者认为 , 本案使用尚某身份证的行为人 , 已经涉嫌构成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 。 尚某五次“被结婚” ,据此 , 完全可以认定该盗用他人身份证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 符合法律关于使用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的规定 , 应予以追究 。笔者还认为 , 除了法律漏洞要补上 , “被结婚”几乎都与发证机关未尽到谨慎的注意审查义务有关 , 有错就改 , 叫当事人去告是脱裤子放屁!凡发生此类事件 , 对婚姻登记机关相关工作人员 , 应该予以严厉处分 。双管齐下 , 类似错误定能最大限度地避免! 文/郑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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