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大降 企业仍待系统纾困
民间借贷利率大幅下调 。 8月20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 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 此次规定最大亮点是明确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由过去的24%和36%下调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同时 , 《规定》明确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 业内表示 , 《规定》旨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同时 , 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 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仍是一项系统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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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期LPR的4倍
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 , 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 融资成本过大是重要原因之一 。 按照《规定》明确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计算 , 融资成本大幅下降 。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为例 ,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 相较过去的24%和36%"两红线三区间"出现明显下调 。
除调降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外 , 《规定》还新增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视为合同无效情形 。 另据新司法解释中规定 , 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据统计 , 近年来 , 每年约200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 , 在目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的情况下 , 如何划定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前提条件 。
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表示 , 实际上 , 民间借贷有一定比例是高利借贷 , 约定利率较高 , 甚至远高于此前规定的36%上限 , 新的利率保护上限大幅降低 , 相当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实际按照新利率保护上限支持借款人利息收益的 , 打击了高利放贷行为 , 会使一部分专业从事放贷的机构或个人充分考虑法律风险 , 放弃高利放贷行为 。
对于降低个人及企业融资成本 ,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否越低越好?对此 , 贺小荣坦言 , 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 , 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 , 信贷供给出现紧缺 , 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 , 地下钱庄、影子银行或更为活跃 。 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 , 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 。 因此 , 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 , 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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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助贷是否适用引争议
需注意的是 ,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调整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 明确使用对象为: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 , 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 那么 , 究竟如何判断放贷机构是否属于民间借贷行列?小贷、融资租赁等地方金融组织是否受其约束?助贷、联合贷款类业务是否受到影响?一系列问题引发业内热议 。
一资深行业人士指出 , 判断是否属民间借贷有一个"金标准" , 即看借贷关系里的资金来源 , 如果资金来源于持牌的金融机构 , 就不属于民间借贷 , 反之则属于 。 而从目前的信息来看 , 此次民间借贷保护上限下调 , 对于持牌金融机构放贷、助贷机构 , 短期不会有影响 。
事实上 , 关于小贷、融资租赁等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一直有争议 。 早在2018年8月10日 ,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曾说明 , 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相关交易的机构 , 而其中便包括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等 。 这些机构 , 往往持有特定金融牌照 , 需要经过专门的审批或者备案登记 , 以便于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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