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划定新“红线” 金融机构忧其“杀伤力”
靴子最终落地 。
8月20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 会上宣布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民间借贷利率划定新“红线” 金融机构忧其“杀伤力”】以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3.85%的4倍计算 ,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 较过去的24%和36%大幅下降 。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修改的背景是利率市场化的持续推进 , 以及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产生较大冲击 , 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受压力 , 融资成本高也是重要原因 , 设定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有现实意义 。
但同时 , 业内人士认为 , 尽管民间借贷利率规范的是民间借贷市场 , 但是包括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银行信用卡业务等在相关纠纷的司法实践中 , 地方法院主要参照适用上述法律条文 , 因此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大幅下调 , 将对不少利率高于15.4%的非银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银行信用卡业务产生冲击 。
因时而动
保护上限大幅下调
8月20日 , 最高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会备受关注 , 新闻发布会的直播软件和网站一度因为观阅人数太多而卡顿 。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 , 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 , 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新《规定》”) , 正式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新《规定》”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 , 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
以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3.85%的4倍计算 ,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 较过去的24%和36%大幅下降 。
为何司法保护上限确定为LPR的4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解释 , 这主要考虑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市场需求以及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等因素 。 2015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原《规定》”)也是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作为考虑利率保护上限的一个重要因素 。
同时 , 贺小荣表示 ,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有多方面的原因 。 一方面 , 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 可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 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 , 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活动 , 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 。
另一方面 , 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要求 ,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 , 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必然会逐步下降 , 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将伴随着国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趋于稳定 。
马太效应
金融行业难逃冲击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修改 , 尽管规范的是民间借贷市场 , 但对于一些科技实力弱、资金成本高、借款利率较高的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科技企业、小额贷款公司 , 甚至银行信用卡业务都产生较大影响 。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解释 , 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 , 不适用于金融机构 , 但地方法院经常以此来约束金融机构 , 不同的各级法院立场、裁判不一 , 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 , 希望最高法院就此进行强调 , 并形成对地方法院的统一指导 , 减少因执行尺度不一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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