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

本报采访人员  张 旺
长期以来 , 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关注的焦点 。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 ,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改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 , 较原规定大幅度下降 。
当天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宣布 ,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LPR的4倍为标准 , 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取代原“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 当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 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 , 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24%的司法保护上限 , 明确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 ,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20日表示 ,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二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三是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四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五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 。
中国经济学者万喆对《环球时报》采访人员表示 , 利率市场化目前是明确的趋势 , LPR本身就代表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成果 。 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与LPR挂钩是与时俱进的做法 。 目前中国金融市场化改革应该进一步推进 , 以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 。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