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非法捕捞,再少也是犯罪

【犯罪|非法捕捞,再少也是犯罪】
明知是禁渔期、禁渔区却心存侥幸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 , 7月20日 , 龙某满等三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
犯罪|非法捕捞,再少也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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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5日4时许 , 被告人龙某满、徐某明、邓某华三人为满足口腹之欲在明知松澧洪道属于禁渔区域、禁渔期的情况下仍心存侥幸 , 在该水域投放地笼网共计28个 。 三人均在起获地笼网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 现场收缴鱼虾2.6公斤、螃蟹4只 。 经南县渔政监督管理站认定 , 三人所用的渔具地笼网目尺寸均小于20mm, 属于渔业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渔具 。
经审查 , 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龙某满等3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7月20日 , 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龙某满等三人依法提起公诉 。
检察官提醒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 情节严重的行为 。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 ,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文章来源:南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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