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男子全款买房因开发商涉诉被查封 三年后被转卖他人还不知( 二 )

中年|男子全款买房因开发商涉诉被查封 三年后被转卖他人还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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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2号也在查封之列 , 购房者赵仕祥同样支付了全部房款和物业管理费 。 房屋被查封之后 , 他请开锁匠打开房门 , 装修进行到第四天 , 地板砖基本贴完了 , 法院和辖区派出所找上门来 , 装修被迫中止 , 后来 , 房子也换了主人 。 “这是我为儿子买的新房 , 现在孙子都8岁了 , 还在租房住 。 ”赵仕祥说 。
波折
多次提出异议均被驳回
“房子在你们手里 , 为啥给卖了?开发商的官司为啥要我们背锅?”伏传强认为法院执行错误 , 要求归还本属于自己的房子 。
针对伏提出的异议 , 2019年8月22日 , 通江县法院作出裁定:“欣都.通祥”项目至今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无产权证、未竣工验收 , 伏传强称2016年法院执行过程中 , 曾向案件承办人反映20楼2号房产已被其购买 , 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 且未在执行终结之前提出异议 , 遂驳回其异议申请 。
“我的房子被查封了 , 这么大的事情 , 我不去法院说明情况和提供证据 , 可能么?”伏传强说 。 证人杜朝明称 , 2016年受伏传支托 , 把购房合同和交款依据交给了法院 , 当时接待他的法官态度度很好 , 对相关资料作了登记 , 杜本人还在一份表格上签了字 。

对此裁定不服 , 伏传强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中院认为 , 通江法院认定当事人异议逾期的证据不足 , 处理结果缺乏法律依据 , 发回重新作出处理 。
2020年3月 , 通江法院重新立案 , 认为伏传强虽提供了《商品房预定合同》与付款依据 , 但未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 又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和领取房产证 , 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 , 不足以排除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权益 , 故驳回其异议请求 。
2020年5月27日 , 通江法院判决认为 , “欣都.通祥”项目属违法建设 ,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与伏传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属无效合同 , 涉案的20楼2号房虽属违法建筑 , 但仍具财产属性 , 法院执行措施并无不当 。 同时查明 , 法院裁定查封时间为2015年8月28日 , 证据显示伏传强接收房屋时间为2015年10月5日 , 即伏传强未在查封之前占有、使用房屋 , 为此 , 伏传强诉讼请求再度被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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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全款)收据
进展
众多疑问待解 已提起上诉
对于通江县法院裁定和判决 , 伏传强心中仍有很多疑问待解 , 2020年6月底 , 他已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伏传强诉称:“法院以违法建筑和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为由 , 判令我的购房合同无效 , 其余卖出去的一百多套房子该如何认定?这本是开发商的过错 , 为啥要由我们承担?既然违法房产不能交易 , 为啥又把我的房子划到张某(杨策魁案的申请执行人)名下?张某为什么又能卖给第三人?”
关于房屋占用时间的认定 , 伏传强也提出异议 , 法院张贴查封公告的时间为2015年8月28日 , 认定实际实际接收房屋时间为2015年10月5日 , 但根据法律规定 , 公告期为60天 , 60天满后才生效 , 查封判决生效时间应为2015年10月27日 , 显然 , 自己是在公告生效之前接收、占用房屋 , 法院以一个尚未生效的判决来剥夺自己对房屋的应有权利 , 显属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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