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被结婚”竟需告状,民政官员尸位素餐

周蓬安:撤销“被结婚”竟需告状 , 民政官员尸位素餐2019年年底 , 尚某与男友准备步入人生新阶段——结婚成家 。 但就在领证时 , 他们得知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系统显示 , 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间 , 尚某与五名男子分别在山东、河北、安徽、江苏等地“登记结婚” , 不能再办理结婚登记!然而事实是 , 尚某并不认识上述五名男子 。 (8月18日《天津津南法院》)撤销“被结婚”竟需告状,民政官员尸位素餐
天津津南法院这篇题为《崩溃!女子发现“被结婚”五次 , 把民政部门告了》的文章标题 , 带给读者的第一反应就是民政部门当初负责婚姻登记的相关人员是不负责任 , 如今处理撤销“被结婚”的相关官员尸位素餐 。公安部早已明确规定 , 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 , 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 , 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 。 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 , 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对照尚某“被结婚”一案 , 在尚某发现自己“被结婚” , 并要求五地民政部门撤销其婚姻登记时 , 这些民政部门不是立即核对原先登记资料 , 确认此前登记错误后立刻撤销原有登记 , 并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 甚至承担经济赔偿、精神赔偿责任 , 而是拒绝撤销原有的错误登记 , 尚某不得已才向公安机关报案 , 要求包括如东县民政局在内的五地民政部门撤销其相关的婚姻登记信息 。极为可笑的是 , 如东县民政局答复称其没有撤销权限 , 拒绝了原告的申请 。 后尚某诉至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法院遂判决确认原告尚某与第三人沈某某在如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婚姻登记无效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错误婚姻登记信息予以删除 。尚某实在是善良 , 竟然没有要求经济赔偿、精神赔偿 。 如东县民政局这是典型的“哄着不走 , 打着才走” , 相当的蛮横不讲理 。 你自己当初犯了错 , 如今却坚决不改 , 这是什么毛病?为什么非要等着法院判决 , 你们才认账 , 这不是“懒政”、“惰政”又是什么?像如东县民政局这样尸位素餐的并非个案 , “被结婚”的信息也并非不能撤销 。 两个月前有一则新闻 , 说的是家在广西的苏女士丢身份证后“被结婚”后又“被离婚” , 发现后她多次申请撤销记录无果后将唐县民政局诉至法院 , 但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 可媒体跟进不久 , 她通过广西当地民政部门查询 , 即发现被冒用身份产生的结婚登记记录和离婚登记记录均已被撤销 。我曾经就此评论:这就对了!能办的事不办 , 故意为难老百姓 , 这算是“为人民服务”吗?媒体跟进后 , 不是很容易就解决问题了吗?你们此前的冷漠 , 真的很丢人 。当事人“被结婚”的责任完全在婚姻登记机关 , 是他们未能核实身份证明所致 。 因此 , 凡出现这样的问题 , 都应该由发现问题的民政系统与“办错事”的民政系统联系 , 由“办错事”的民政系统提请公安调查 , 依据核查的结果在婚姻登记系统内更正 , 而不是由受害人到处跑 , 造成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 。半年前 , 当我看到《女子因身份证丢失“被结婚” 民政局:无法撤销》一文时 , 我是真的非常生气 。 婚姻登记机关的错 , 有的甚至还是“内鬼”故意“放水” , 恶果不能让受害人承担 。 明明知道当事人“被结婚” , 为什么就无法撤销?与广西苏女士“被结婚” , 如今民政部门称“无法撤销婚姻记录”一样 , 简直就是混账逻辑 。婚姻登记机关有核实当事人身份的责任 。 你们渎职 , 弄得他人受害;找上门要求你们更正 , 你们还“装大爷” , 你们这都是些什么物种啊?这种事情不断发生 , 真是不可思议的事 。 我们的人口普查 , 没有这项内容吗?此案中这些办错事的基层官员 , 估计是不敢把这些问题上报 , 但他们欺负老百姓却是有一套 , 因此就是拖着不办 。 但你不撤销 , 受害人就无法结婚 , 这些难道是可以拖的事吗?只能说这些官员活得浑浑噩噩 , 对老百姓冷酷无情 。 这些人根本就不配担任任何公职 , 如果当地政府不予追究 , 那此地是政治生态也就可想而知了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