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封丘人注意,以后这些东西不能吃!


封丘|封丘人注意,以后这些东西不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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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 , 今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退出处置工作 。 以后陆生野生动物将禁止出现在餐桌上 , 否则视为违法 。 不过 , 列入家禽家畜名录的陆生动物 , 仍可以为人们所食用 。 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 , 暂时不列入禁食范围 。

近日 , 我省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要求对我国有自然分布的在养野生动物 , 原则上就地选择生境良好的该物种原生地或历史分布区实施放归自然 。
我省开展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退出处置工作 , 9月底前落实到位
《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9月底 , 全省禁食野生动物各项工作全部落实到位 , 其中涉及的贫困户、边缘户相关处置工作要在8月底前落实到位 。 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 ,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 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
根据《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 对我国有自然分布的在养野生动物 , 在严格遵守放归自然技术规范和开展科学论证的前提下 , 原则上就地选择生境良好的该物种原生地或历史分布区实施放归自然 。

对当地无自然分布或存栏量大、超出当地生境容量的 , 由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协调跨区域、分期分批分散实施放归自然 。 严禁将杂交物种个体放归自然 。
对具有药用、观赏、标本制作、科研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在养野生动物 , 积极协助其对接相关行业或机构 , 依法依规加快行政许可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 引导其调整生产经营方向 , 加速消化存量 。
对品质优良养殖物种可部分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 , 移交量应满足保存优良种质资源种群维系的最低要求 。 对属于禁食范围养殖户放弃养殖的外来野生动物 , 不得放归自然 , 可委托代养或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 , 今后根据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等需要进行合理调配 。
对确不能按以上三种措施进行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 , 严格按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
蛇类
赤链蛇、乌梢蛇、金环蛇、银环蛇、尖吻蝮、短尾蝮、眼镜王蛇、黑眉锦蛇、双斑锦蛇等具有较高的药用、皮张、蛇毒等非食用性利用价值 , 且养殖量较小 , 总体上可调整到药用等合法养殖经营方向;

眼镜蛇、滑鼠蛇、灰鼠蛇、王锦蛇等具有药用、皮张、蛇毒等非食用性利用价值 , 但因养殖量较大 , 超出实际需求 , 可考虑部分调整到药用等合法养殖经营方向 , 部分实施放归自然 。
蛙类
对属于禁食范围、停止养殖的蛙类 , 可考虑调整到药用、观赏等合法养殖经营方向或放归自然、无害化处理 。
龟鳖类
主要养殖种类包括亚洲巨龟、红耳龟、蛇鳄龟、大鳄龟和部分陆龟等10余种 。 上述物种用作观赏展示用途日益受到公众喜爱 , 总体上可通过调整经营方向予以消化;平胸龟野外资源小 , 应当实施放归自然以补充野外种群 。
雁鸭类
主要养殖种类包括斑嘴鸭、白眉鸭、鸿雁、斑头雁、豆雁、灰雁、花脸鸭等 , 均为在我国有居留期的迁徙候鸟 , 除少量可调配给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或用于制作科普标本外 , 主体上实施放归自然 。
雉鸡类和其他鸟类
主要养殖种类包括石鸡、蓝胸鹑、灰胸竹鸡、蓝孔雀和白骨顶、黑水鸡、灰斑鸠、山斑鸠等 , 其中蓝孔雀为外来物种 , 不得放归自然 , 可收容、调配用于动物园、野生动物园观赏展示或制作科普标本等;其余雉鸡类和鸟类为我国原生种 , 除调配给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或用于制作科普标本外 , 总体上实施放归自然 。
竹鼠、豪猪、果子狸

上述物种养殖量大 , 非食用性利用需求小 , 但均为我国原生种 , 在我国自然分布范围广 , 除少量收容调配外 , 主要通过分散实施放归自然和无害化处理进行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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