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狗绳绊倒死亡,各方法律责任如何划分?

原始标题:国是说法 | 老人被狗绳绊倒死亡 , 各方法律责任如何划分?来源:国是直通车律师谈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未成年人可追究民事责任 , 由父母承担18日 , 一段“老人被狗绳绊倒摔地后身亡”的视频在网络引发热议 , 一度冲上微博热搜前列 。当日晚间 , 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政府通报称 , 经调查 , 罗水村民罗某(女 , 12岁)把邻居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 , 途经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 , 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 , 88岁)绊倒 , 导致麦某死亡 。从视频来看 , 受害老人虽然年长 , 但还行动自如 , 简直是飞来横祸 。 本案中女童、狗主人以及受害者等各方的法律责任如何划分?可以明确的是 , 本案中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 。一方面 , 牵狗的女孩12岁 , 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另一方面 , 女孩不是主观故意 , 法律上的故意分为两种: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道所作所为会致人死亡仍然主动行动 , 达到致人死亡的后果;间接故意是指明知且放任 , 即明知所作所为可能致人死亡 , 但是对死亡的结果采取放任或者无所谓的态度 , 最终致人死亡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 , 牵狗女孩是名未成年人 , 这就使得责任判断复杂了一点 。北京市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律师向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人员表示 , 该案是在遛狗过程中由狗绳导致的侵权损害后果 , 还得适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来解决 。 由于新颁布的《民法典》明年1月1日才生效施行 , 因此现在还需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刘昌松认为 , 本案中 , 女孩还没有狗的质量重 , 上百斤的狗哪里管束得住 , 佛山当地的养狗规定也明确要求 , “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 , 12岁左右的孩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其监护人应当教育她遵守规定 , 不要单独牵狗活动 。 现女孩违规牵狗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害 , 依法应由女孩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根据警方通报 , 女孩是把邻居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 , 狗主人知情不知情、同意不同意并未介绍 , 那她牵狗上街无非两种可能 。一是受狗主人委托帮忙遛狗 , 那责任还是应由狗主人承担 , 因为受雇人造成侵权后果由雇请人担责 , 况且狗主人明知女孩无权牵狗还委托 , 自身更是有过错 。二是女孩自作主张牵出邻居的狗 , 或者孩子家长吩咐 , 没事可牵出邻居家的狗遛遛 , 狗主人并未委托 。 这样相对于狗主人而言 , 就是“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对此 , 《侵权责任法》规定 ,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 ,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也就是说 , 受害老人的家属可直接找女孩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 也可以只找狗主人承担责任;狗主人赔偿后 , 可回头向女孩的监护人追偿 。老人被狗绳绊倒死亡,各方法律责任如何划分?
△国是直通车 陈昊星 摄狗主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错造成的 ,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规定很明确 ,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 动物的饲养人(主人)或管理人(委托照料人)一般是要担责的 , 根本不用考虑其管理中是否有过错 。 刘昌松说 , 狗主人方无过错也要担责 , 有过错更得担责 , 这在理论上称为“无过错责任” 。刘昌松表示 ,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 是指饲养动物的本能动作致人损害 , 主要指被动物咬伤人但不限于此 , 也包括被飞奔的动物撞伤人、撞坏物 , 甚至同动物根本没有接触 , 只是被动物吓着摔倒受伤 , 或者像本案被快速拖动的狗绳绊倒致伤 , 都属于该范围 。但狗受人指使咬伤、咬死人不是该类责任 , 而属于把动物当工具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行为 , 应负相应的刑责责任 。什么情形下 , 动物的主人能够全部或部分免责呢?刘昌松表示 , 法定免责理由只有一个:即“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错造成的” 。比如 , 被伤害者拿刀捅刺狗导致狗伤人 , 就是“故意”所致 , 狗主人甚至可全部免责;如果认为狗温顺 , 便用手指把弄狗嘴 , 结果被咬伤 , 就是“重大过失”所致 , 狗主人至少可部分免责 。但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 , 例如明知某人家的狗伤人 , 还是从其家门口经过 , 结果被狗咬伤 , 狗主人也不存在免责一说 。本案中的受害老人在马路边遛弯 , 连一般过失也没有 , 现在因狗无辜受伤致死 , 动物的饲养人和女孩监护人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中 , 按照责任赔偿的数额大致包括医疗费(按发票报销)、死亡赔偿金(因超过75岁以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按5年计算)、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 。刘昌松介绍 , 死亡赔偿金按佛山地区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18818元X5年=94090元;丧葬费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945元X6个月=29672元;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 , 加上医疗费 , 本案合计赔偿的数额应该不超过20万元 。遛狗遛出了人命 , 还要承担20万元的赔偿责任 , 这是“三输”的局面 。刘昌松表示 , 如果女孩和她的监护人能严格遵守当地的养狗规定 , 或许这起“意外事件”和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够避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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