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迎利好!工信部放宽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门槛

中宏网8月19日电 近日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修改后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 其中, 其中主要的修改内容是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等 。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
据报道 ,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人在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行的解读中表示 , 《准入规定》是工信部2017年1月6日发布 ,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 。目的是“为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 , 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 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准入规定》发布实施以来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力不断提高 , 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 , 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进展 。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 ,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 , 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 , 激发市场活力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 需要对《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
以下为《规定》全文: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
(2017年1月6日 ,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布 , 根据2020年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 
第一条 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 , 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 , 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 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 ,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 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 , 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 , 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 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 , 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 , 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 , 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 , 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 
第五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 ,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 , 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 , 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 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 , 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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