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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引入公益仲裁 降低维权成本
当下,伴随网络消费的普遍,网络消费争议大量出现,消费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个选项。
广州仲裁委员会微信公众号2019年9月、10月发表的系列署名文章《网络消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之探讨》指出,消费仲裁与一般的民商事争议不同,消费争议的当事双方即消费者和经营者实力悬殊,消费者无疑处于弱势地位,另外,消费争议一般标的小、数量大、涉及面广,同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该文指出,由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天然不平等的地位,网络消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能会被经营者利用损害消费者利益。事实上,一旦消费争议发生,若消费者想提请仲裁,“消费者很有可能鉴于仲裁费用较高、仲裁地较远、委托代理费较贵等因素会导致其产生更多额外的支出而放弃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于消费合同乃至网络消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各国也大多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
欧盟《1993消费合同不公平条款指令》不允许经营者与消费者将仲裁约定为唯一的争议解决方式,在此基础上,许多欧盟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做出更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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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资料图
以英国为例,如果消费争议标的金额少于5000英镑,那么该消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公平条款。2013年《消费者替代纠纷解决方式指令》对此的态度有所放松,但仍要求消费者与经营者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协议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并且双方对此均充分了解、明确接受。
美国的情况与欧盟有所不同。为了避免仲裁条款损害消费者的权利,美国仲裁协会针对消费仲裁的特点专门制定了消费仲裁规则和消费者正当程序协议,拒绝受理仲裁条款和相关程序不符合规则的案件。此外,美国仲裁协会还可以主动审查经营者提供的仲裁协议。
“相较之下,我国虽也承认经营者与消费者仲裁协议的效力,但欠缺针对消费仲裁协议的特殊规定;实践中各法院观点不一,对提请注意义务的审查标准也时高时低,常常实质上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作者郑梦婷在该文中写道。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俊海教授接受羊城晚报全媒体采访人员采访时说,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但6100元的“起步价”对普通消费者要回99元押金的诉求来说确实有点夸张。因此,可以尝试探索一种公益仲裁的模式,比如费用的支付方式,对公益性的案件有没有可能采用仲裁费用缓交的办法?
刘俊海建议未来仲裁法修改时适时引入“公益仲裁”制度,向消费者倾斜。在消费者经常遇到的小额消费领域,可以探索引入公益仲裁,引入小额消费争议仲裁,从而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来源 | 羊城晚报、金羊网、羊城派
文字 | 羊城晚报全媒体采访人员 董柳
编辑 | 天骄
校对 | 林霄
审核 | 岑杰昌
签发 | 孙朝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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