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醉汉猥亵妻子,丈夫杀死醉汉,不能突破公众认知判罚

2019年黑河市男子王某因酒后调戏梁某妻子李某,在要求梁某“陪自己喝酒”被拒后,王某用语言辱骂梁某,后二人发生打斗,梁某在将王某压在身下的情况下,用刀具连捅30余下,导致王某死亡。后,黑河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梁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丈夫|醉汉猥亵妻子,丈夫杀死醉汉,不能突破公众认知判罚
文章图片
多数国人认为:梁某做得对,在自己老婆遭受凌辱时,就应当奋起反抗,这属于为民除害,属于正当防卫。不禁让我想起一个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的灵魂式发问:法官,请你告诉我以后在遇到这类案件我应当怎么做才能不坐牢"/>
文章图片
本案正当防卫的思考。
一、定罪。
1、梁某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防卫性。梁某在妻子遭遇调戏,自己遭遇多次挑衅且王某扑上来与梁某扭打时,梁某属于避无可避,梁某反击,将王某压倒在地。后用刀连捅王某30余下。梁某的行为在压倒王某的时间节点上,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压倒是为了制止王某继续侵犯妻子和侮辱自己。
2、梁某用刀连捅王某30余下的行为如何定性。压倒王某已经达到了制止王某施行不法侵害的目的,若捅一下两下,还可以说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但连捅30余下明显是具有杀掉对方的直接故意,已经不具备正当防卫性质。也不是《刑法》二十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规定的特殊防卫权(有人叫无限防卫权)。
【 丈夫|醉汉猥亵妻子,丈夫杀死醉汉,不能突破公众认知判罚】王某实施的猥亵梁某妻子、辱骂梁某等不法侵害行为,虽然侵犯了梁某及妻子的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但并不具有严重危及梁某夫妇人身安全的性质,王某实施的与梁某撕扯、推拉行为,虽然让梁某的人身安全、身体健康权遭受了侵害,但这种不法侵害只是轻微的暴力侵犯,既不是针对生命权的不法侵害,又不是发生严重侵害梁某身体健康权的情形,因而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所以,认定梁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是严格司法的要求,又符合一般人的公平正义观念。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前文所述,梁某用刀捅王某的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用刀捅王某的行为明显目的不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是为了杀人。是一种忍无可忍、无需再忍,内心世界暴怒的过激反应,所以对于梁某导致王某死亡的行为整体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是在整体定性为防卫的前提下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黑河市中院的判决书对于案件的定性是准确的、正确的。
二、关于量刑。
梁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
1、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王某事实的猥亵以及亲吻梁某妻子的行为,明显严重违法、亵渎人伦,应当受到惩罚和谴责,自己对于自己死亡的结果存在过错。
2、梁某有自首行为。媒体报道,梁某在导致王某死亡后,在现场等待侦查机关到来,后又如实供述整个案件过程。
3、梁某属于初犯且属于义愤杀人。这个不再解释。
刑法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梁某的行为应依法减轻处罚,我认为十年到十五年比较合理合适,也属于一般人能够接受的范围,无期明显量刑过重。
 丈夫|醉汉猥亵妻子,丈夫杀死醉汉,不能突破公众认知判罚
文章图片
最后,近几年通过于欢、昆山反杀案等的推进我们的“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取得了较大程度的进步,但仍然不够。当一个案子法律人不知道如何判时,问问菜市场卖菜的大妈,也许她的答案就是正确的答案,这个答案就是符合一般人思维的答案。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