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而已》的“顾佳”,你该如何完美避坑

这个夏天 , 被《三十而已》刷屏 , 三个不同职业、性格的30岁“老阿姨”用她们的奋斗赢得了观众的认可 , 最近她们的遭遇又再度引起人们的关注、同情甚至共鸣 。 小编注意这部剧是因为热搜“顾佳打人” , 然后被又刚又飒的“顾佳”成功带入坑的 。 既能照顾儿子 , 又能帮助老公的事业 , 同时还能兼顾自身的修养 , 与老公一起打拼、一起享受生活、还有可爱懂事的儿子 , 三十岁的“顾佳”活成了我们大多数女性期望的样子 , 我们有多么喜欢她 , 有多么羡慕她 , 在看到后面这么完美的她即使开了“人间过绿器”的buff , 仍不能避免面对老公出轨、净身出户的局面时 , 就有多么的感同身受、物伤其类 。是不是选择了做全职太太 , 不管多么成功、多么努力经营自己的生活 , 都只能寄希望于老公的良心 , 来保证自己的生活 , 否则一旦离婚 , 你所拥有的一切、你所为之奋斗的一切都会化为乌有?现实中有多少“顾佳” , 甚至活得还不如“顾佳”的“全职太太” , 被孩子、被家庭琐事纠缠着 , 她们平时没有独立收入 , 只能向老公要钱 , 一旦她们面临着“顾佳”的境况 , 要么忍气吞声 , 要么就面临一无所有?不用太悲观 , 《民法典》让你可以大声的、勇敢的对这两种选择say no 。老公赠与“小三”的财务 , 你有权利说NO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 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由夫妻共同处分 , 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 且该种处分并非夫妻双方日常生活需要 , 甚至明显侵犯另一方的权利 , 该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 另一方有权追回财产 。“钱是我挣得 , 你一分钱没挣 , 想离婚就净身出户” , 你有权利说“NO” 。现行《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 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 ”这条约定限定只有“书面约定”财产各自所有 , 在离婚时“全职太太”才能要求补偿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 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判决 。 ”对现行《婚姻法》中的限制性条款取消 , “家庭妇女”、“全职太太”们 , 只要属于上述规定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 , 不论对方是否存在过错 , 均可以要求补偿 。“我是出轨了 , 可惜不是重婚 , 也没有和他人同居 , 你委屈 , 你没办法啊” , NO 。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 ,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拿起《民法典》 , 即使不能证实对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 只要你有证据证明对方出轨、有不正当交往这些重大过错 , 也是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 , 更有权利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 。“共同财产?没有 , 都不在我名下了 , 我名下只有欠账 , 要不分你点?” , say no 。一般“全职太太”并不太了解老公公司等财务状况 , 离婚时发现公司早已不在老公名下 , 甚至是赤字状态 , 为了不分担债务 , 只能忍气吞声 , 净身出户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 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 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 离婚后 , 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他名下的债务没那么可怕 , 更不要为了避免背债 , 无奈的放弃自己的应有权利 。 即使没有及时搜集证据或因其它原因已经形成不利结局 , 离婚后 , 只要证据齐全 , 你仍然可以追回自己的应有 。《民法典》的来临 , 给“顾佳”们带来更多的福利和保障 , 在你们的权利受到侵害 , 感觉自己被世界抛弃 , 一无所有的时候 , 《民法典》在你身边 , 请拿起你们的武器 , 笑出强大 , 勇敢say NO , 你不过才三十而已 , 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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