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受贿巨大!天津滨海区副局长职务犯罪帮承接2.4亿工程,法院宣判


《法检速报》2020年8月14日从法院了解到 , 该案被告人张金义 , 男 , 1963年出生于天津市塘沽区 , 汉族 , 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 天津市滨海新区建设和交通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 , 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 居住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 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天津市南开区监察委员会留置 , 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 , 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 , 2020年1月10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 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 。 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义犯受贿罪 , 于2020年2月20日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 于2020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 被告人张金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 现已审理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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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 2006年11月 , 被告人张金义任天津市塘沽区水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 负责塘沽区水务局行政全面工作 。 2010年 , 天津市滨海新区机构改革后 , 原天津市塘沽区水务局撤销 , 并入天津市滨海新区建设和交通局 , 被告人张金义任副局长 , 分管水务发展规划、水务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 。 2016年7月 , 被告人张金义提前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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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 被告人张金义与从事工程施工的个体经营者窦某相识 。 2008年 , 被告人张金义任职天津市塘沽区水务局局长期间 , 接受窦某请托 , 向其下属国有企业天津市塘沽区水利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公司”)经理宋某推荐窦某 , 并明示宋某在工程承揽方面给予窦某帮助 。
后宋某陆续将水利工程公司大量工程交予窦某承揽施工 , 至2016年窦某共承接水利工程总量达2.4亿余元 , 获取大量经济利益 , 为表示感谢 , 窦某多次给予被告人张金义财物 , 被告人张金义予以接受 。
2008年至2017年 , 被告人张金义收受窦某给予的张金义母亲寿某共计人民币6万元;2016年 , 被告人张金义收受窦某给予的张金义孙女满月贺礼礼金人民币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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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 被告人张金义以置换自有奥迪车的形式收受由窦某出资购买的价值79.4332万元人民币日本产埃尔法汽车一辆 。 经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 , 被告人张金义自有的奥迪牌汽车2012年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6.7192万元 , 被告人张金义实际获取利益42.714万元 。
2018年 , 被告人张金义一次性收受窦某给予的“感谢费”现金人民币40万元 。
综上 , 被告人张金义共收受窦某现金人民币47万元 , 用于个人消费;以置换汽车的方式变相收受财物42.714万元 。 合计收受财物89.714万元 。
2019年7月10日天津市南开区监察委员会根据已掌握的事实对被告人张金义进行立案调查并对被告人张金义采取留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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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宣判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认为 , 被告人张金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便利 , 为请托人介绍工程 , 谋取利益 , 收受财物897140元 , 属数额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 应追究刑事责任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金义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指控罪名成立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 并对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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