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好友同乘遇车祸,友谊因赔偿“翻车”
来源:东莞时间网 2020-08-13 09:29:09 采访人员:王子玺 见习采访人员 张雨倩 通讯员 钟紫薇
本想着驾车和朋友一起出游一路欢歌,没料到发生车祸,致乘车的好友伤残,后因赔偿问题,友谊的小船随之“翻车”,并对簿公堂。
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宗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无偿搭乘赔偿责任认定成为此案争议焦点。最终,法院认定本次搭乘为“好意同乘”,酌定减轻驾驶人1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赔偿乘车人员72万余元。
案情回放
同乘游玩遇车祸,赔偿起纠纷
2018年12月7日晚,收到好友唐某的邀请后,张某驾驶小汽车接上唐某等几位好友外出游玩。
当张某驾驶至东莞市桥头镇桥新路某路段时,在转弯过程中与路边路基、绿化带发生碰撞,小车失控翻转,造成车内多人受伤,其中唐某伤势最重。
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张某和唐某因赔偿问题起纠纷。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0万余元。
法院审理
酌情减轻责任,无须精神赔偿
2020年3月31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张某主张他是无偿搭载唐某的,属于“好意同乘”,发生事故纯属意外,他也在第一时间施救,并垫付了医疗费,应酌情减轻其赔偿责任。对此,唐某亦表示同意。
法院审理认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当倡导、鼓励民事主体互谦互让。本次搭乘为“好意同乘”,可减轻张某在本案中的民事责任。鉴于张某在驾车中存在过错,未履行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法院酌定减轻张某10%的赔偿责任,故张某应当对唐某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但无须承担对唐某的精神损害赔偿。据此,一审判决张某赔偿唐某72万余元。
法官说法
倡导助人为乐
事故责任按过错划分
本案主审法官伦艳芬表示,此类案件应按照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划分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不能完全免除(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原则,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基本原则相一致。
通过本案,法官提醒,“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值得社会倡导,但驾驶人应当注意安全驾驶义务,另外作为车主在购买车险时,可考虑适当提高车辆的乘客座位险赔偿限额,以降低自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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