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张玉环申请700万国家赔偿,服刑人员因工受伤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二 )
2017年11月7日 , 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汤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给A监狱出具《证明》 , 证明“程某左脚骨折不能工作 , 没有收入来源 , 家中还有一个近80岁老母亲要赡养 , 家中实在困难” 。 2017年11月8日 , 程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要求江苏某服装有限公司(A监狱企业名称)赔偿其损失150000元 , 被该法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7)苏0115民初18818号民事判决书 , 判决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 。 2018年4月16日 , 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汤山司法所向A监狱发《函》 , 提出“考虑到其因在贵监狱劳动过程中受伤 , 建议贵监狱给予程某一次性困难救助为感!”2018年5月2日 , 在汤山司法所主持下 , A监狱考虑程某经济困难 , 再给予其2万元困难救助 。 当日 , 程某在汤山司法所手写2万元《收条》 , 并手写《保证书》 , 保证“今后我程某保证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再向A监狱主张工伤补偿或生活困难救助” 。 程某在《收条》和《保证书》上签名并按指印 。
(2018)苏委赔18号国家赔偿决定认为 , 程某因服刑期间劳动受伤申请国家赔偿 ,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范围 , 其申请应予驳回 。 另外 , 2017年6月23日 , 赔偿请求人程某与赔偿义务机关A监狱达成《江苏省监狱系统罪犯因工致残、致死经济补偿协议书》 , A监狱一次性给予程某经济补偿2.825万元;2018年5月2日 , A监狱再次给予程某2万元困难救助;赔偿请求人手写《保证书》表示受伤补偿终结 。 赔偿请求人程某在服刑期间劳动中受伤补偿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 综上 , A监狱决定并口头告知程某不予赔偿和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复议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程某在服刑期间劳动中受伤的国家赔偿申请 , 均并无不当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 决定如下:维持江苏省监狱管理局[2018]苏狱赔复字第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 。
程某不服 , 向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 请求A监狱再赔偿其120386元 , 具体计算方式为:残疾赔偿金148636元(按上一年度国家平均工资两倍计算);继续治疗费10000元、康复费10000元;上述合计后扣除A监狱工伤赔偿款28250元和困难救助款2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张玉环申请700万国家赔偿,服刑人员因工受伤能否申请国家赔偿?】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
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 , 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 ”故程某因劳改过程中工伤补偿问题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 并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范围 。 据此 , 江苏高院赔偿委员会(2018)苏委赔18号决定、江苏省监狱管理局2018苏狱赔复字第2号决定驳回其国家赔偿申请正确 。
综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监督程序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 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
驳回程某的赔偿申诉 。 意味着程某不享受国家赔偿 。
其实根据国家赔偿的定义 , 受害人要取得国家赔偿 , 必须满足四个条件:1、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 , 2、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 3、造成损害的 , 4、受害人要提出申请 。
根据国家赔偿的定义 , 程某虽然在监狱内因工受伤 , 但监狱内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在行使职权中侵害程某的权益 , 这和单位的员工因工受伤的情况一样 , 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 但不享受国家赔偿 , 因为这两种待遇是截然不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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