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台菜市场|被盗的车逃窜中撞伤人,原车主要赔伤者6万元( 二 )
“我们不知道那两个人是怎么把车门打开的,也不知道是怎么启动的车辆,因为当时车门是上锁的。”
在石见兄弟二人看来,他们认为交通事故是两名男子盗车逃窜引起的,与舅舅并无关系。然而,三个多月后,远在德州老家的马亮突然接到了历城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原来一名伤者将车主马亮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3个多月,我们和伤者一次也没沟通过,也未联系过,当时确实觉得不可思议,毕竟车祸跟我们没有关系。”石见兄弟二人表示,开庭前,他们曾去过全福派出所,所内民警给了一张受案回执,其间他们和保险公司律师曾一同到达过法院,并在法院内见到了伤者的律师。
“当时律师说过,这件事跟我们没关系。去派出所拿受案回执后,也咨询过,有受案回执的话,我们应该没事了,所以我们一审时根本没请律师”。石见兄弟二人说。
2018年6月8日,案件在历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根据提供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因马亮无法证实其与实际驾驶人之间系何种关系,故应与实际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伤者11万余元,我们赔偿伤者6万余元。”石见兄弟告诉采访人员,在看到一审判决书后,他们对法院的判决感到不可思议,明明是盗车,但根据提交的证据等,法院却不认同是盗车,而且还让车主替嫌疑人赔偿伤者。
此外,开庭时对于报警时间方面存在过争议,“当时说我们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一两个小时才报警的,但实际上我们是在发现车被盗时就报了警。”无奈之下,马亮和石见兄弟向法院提出上诉。
石见兄弟二人找了律师,同时他们来到派出所要求立案,“派出所当时还没立案,事发监控等材料在一审时,派出所已交给了法院。”石松称,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时,他们向法院提交了证人证言、正确报警时间的报警证明、受案回执等材料,然而,二审最终判决仍然是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我们提供的报警证明、受案回执、证人证言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无法证实交通事故是盗窃舅舅车辆时发生的。”石松告诉采访人员,前不久,他们曾向省高院提交过材料,但最终被驳回。
“二审之后,保险公司将11万赔偿给了伤者,但我们一直未赔偿,因为我们觉得自己很冤。现在虽然舅舅的银行卡被冻结了,但我们还会找新的证据,之后向法院提交材料,一定要把事弄清楚,这件事与我们无关。”石见和石松坚定地说。
车主马亮也表示,他想不明白,为什么会让他赔偿,明明是车辆被盗,为什么成了无法证实。他希望有一个说法。
随后,采访人员联系到车主马亮投保的保险公司二审律师,“向公司汇报后,公司现在不便接受采访。”该律师说道。
无法证实与实际驾驶人何种关系故承担连带责任
采访人员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在一审判决书中,2017年7月27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驾驶车辆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以及驾车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过错以及违法行为导致了本起事故的发生,并确定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无事故责任。之后,伤者经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
此外,一审判决书中写到,因马亮无法证实其与实际驾驶人之间系何种关系,故应与实际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交强险投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马亮予以赔偿。
而在二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马亮提供的报警证明、受案回执、媒体报道、证人证言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案涉交通事故确系盗窃马亮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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