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请看这些案例( 三 )

  居民刘某经人介绍 , 以 1000 万元的价格与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池某商定 , 受让合作社蔬菜大棚 377 亩集体土地使用权 。 一个月后 , 刘某指使其司机与池某签订转让意向书 , 约定将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转让给刘某司机 。 随后 , 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司机 。

  在此期间 , 刘某未经用地管理部门批准 , 以合作社的名义组织人员对蔬菜大棚园区进行非农建设改造 。 先后组织人员在园区内建设鱼池、假山、规划外道路等设施 , 同时将原有蔬菜大棚加高、改装钢架 , 并将其一分为二 , 在其中各建房间 , 每个大棚门口铺设透水砖路面 , 外垒花墙 。 至案发 , 刘某组织人员共建设“大棚房” 260 余套(每套面积 350 平方米至 550 平方米不等 , 内部置橱柜、沙发、藤椅、马桶等各类生活起居设施) , 并对外出租 。

  经当地用地管理部门组织测绘鉴定 , 该项目占用耕地 28.75 亩 , 其中含永久基本农田 22.84 亩 , 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 。 该市用地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先后对该项目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 , 均未得到执行 。 最终 , 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将上述违法建设强制拆除 。 随后 , 该市用地管理部门移送刘某司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 。 市公安局对刘某司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 , 经调查发现刘某有重大嫌疑 。 公安局遂以刘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将案件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最终 , 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 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 , 并处罚金5万元 。 一审宣判后 , 被告人刘某未上诉 , 判决已生效 。 另外 , 刘某司机在明知刘某是合作社非农建设改造的实际建设者、经营者 , 且涉嫌犯罪的情况下 , 故意隐瞒上述事实和真相 , 向公安机关做虚假证明 。 经检察院追诉 , 区法院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司机有期徒刑6个月 。 一审宣判后 , 被告人未上诉 , 判决已生效 。

  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村民陈某某未按照批准面积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 , 另未经批准占用该村集体土地182平方米 , 其中 , 基本农田109.2平方米 。 当地用地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 要求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改正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行为 , 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金5460元 。

  村民陈某某获得审批 , 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 , 批准用地面积200平方米 。 2019年初 , 陈某某开始建房 , 但其建房所用土地并非获准使用的地块 , 而是占用本组村民方某某的承包地及自家牛圈所在地 。 用地管理部门接到村民举报 , 经现场查勘 , 询问陈某某之妻 , 并与基本农田数据库进行核对 , 查明其新建房屋未使用批准的建设用地 , 另占用该村集体土地182平方米 , 其中基本农田109.2平方米 。

  用地管理部门先后两次向陈某某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 但陈某某未停止建设行为 , 房屋主体已经建成 。 其后 , 用地管理部门向陈某某之妻向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随后 , 向某某申请听证 。 听证会上 , 陈某某委托他人参加听证会 。 听证会结束后 , 用地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改正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行为 , 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金5460元 。

  陈某某不服处罚决定 , 提起行政复议 。 上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维持了用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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