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西安37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宣判 最高获刑25年
【被告人|西安37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宣判 最高获刑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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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法庭宣判现场 。碑林区法院 摄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6日依法对被告人高某某等37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李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公开宣判,二人分获有期徒刑25年和10年 。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1年被告人高某某担任西安市长安区水磨村村党支部书记,上任之后为把持水磨村基层政权,扶植多名亲信、亲戚先后在村两委会担任主要职位,逐步控制了水磨村基层政权,进而形成了以被告人高某某为首的结构稳定、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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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法庭宣判现场 。碑林区法院 摄
公诉机关称,该组织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虚开发票、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
在2020年7月进行的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6项罪名对被告人高某某及其他36名被告人涉及的30宗犯罪事实与3宗违法事实予以追究 。
在8月6日的宣判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高某某等人系违法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高某某等人贿赂、为使其犯罪得逞向他人行贿提供虚假拆迁评估文件,为该组织提供帮助并站台撑腰,掩盖、包庇该组织犯罪并纵容、放任其发展,社会影响恶劣 。
最终,法庭对被告人高某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进行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4年;17名组织成员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其它所参与犯罪,分别被处以20至3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累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因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受贿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35万元 。
此外,其他非组织成员也分别被判处3年3个月至1年3个月有期徒刑;已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涉案财产总价值1.5亿元将于判决生效后依法处置 。
西安碑林区法院表示,作为该院审理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法院在审理中既坚持对黑社会组织犯罪从重从严打击,坚持“打伞破网”并举、“打财断血”同步,又贯彻了严格依法审判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综合治理与构建长效机制等方面持续发力,坚决如期打好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 。(张一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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