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车辆|房子被大客车撞个大坑,房主却要赔偿车主4.6万元
现代快报讯(采访人员 李伟豪 通讯员 吴磊 李梦瑶)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徐州铜山区村民张路的民房被撞坏,本是受害者的的张路,却被客运公司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近日,徐州铜山法院审结这起财产损害纠纷案,依法判处房主张路赔偿原告营运损失 4.6 万元。
倒车撞上民房,房主将车扣留
2019 年 1 月 31 日清晨,某客运公司大客车驾驶员王东在倒车时,撞到徐州铜山区村民张路的民房,房屋后墙处被撞出一个大坑,而大客车也有损坏。随后,当地派出所民警和交警到达现场。
客运公司负责人赶到现场后告知张路,车辆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足以赔付损失。但张路仍以其家中房屋损毁,须赔偿 5 万元等为由阻止驾驶员将车辆驶离。
此后,因车辆停放事故现场影响交通,经张路所在村有关人员协调,在张路现场监督下,驾驶员王东将车辆停放在事发地附近的养猪场院内。2 月 15 日,交警部门认定,王东负事故全部责任。
【 将车辆|房子被大客车撞个大坑,房主却要赔偿车主4.6万元】直到 3 月 5 日,客运公司方才接电话通知,将车辆驶离养猪场。同日,王东将停放养猪场院内的大型客车驶离。
客运公司起诉 要求房主赔偿 5.8 万
客运公司认为,房主因对保险公司定损金额有异议,采取扣留车辆的方式不让事故车辆放行,属于非法行为。" 房主并非交通执法部门,无权扣车。" 该客运公司负责人表示,车辆属于营运车辆,事故发生时正处于春运期间,造成了车辆停运损失及驾驶员误工损失,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张路赔偿车辆停运损失 50000 元以及驾驶员误工损失 8000 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应职权部门——交警部门处理后,原告可请求交警部门对原告车辆采取扣留的措施,或者申请法院对原告车辆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
被告在情况紧急事由已经消失的情况下,仍阻止原告将车辆取回,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行为,对由此造成的原告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原告主张、交警部门接警处理的时间、原告接通知驶离的时间及每日损失的评估数额等因素,酌定原告损失数额为 4.6 万元,并依法判决被告张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4.6 万元。
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从铜山法院了解到,对于张路房子的损失,由于其和客运公司、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在这起案件判决后,张路又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赔付张路房子损失 2 万多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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